<原创> 一般纳税人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景云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库存商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退货或购货方要求折让,应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折让证明单后,税务处理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进行,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销货退回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全部退回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情形,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货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文件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货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两单应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一)部分退回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部分退回情形的,专用发票比照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回情况进行处理,同时,以新开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依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销货折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则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专用发票即可,不需要作专门的账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的销售,则发票处理与会计处理均比照销售部分退回情况处理。 三、销售折扣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则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与正常销售相同: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同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会计上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销售回扣销售税额的会计处理销售回扣是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企业按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后,又按回扣金额开出普通发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不但要补交税款,同时还要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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