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收入分成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萍生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医疗设备投入医院使用,医院为设备提供场所和医护人员,通过该医疗设备产生的医疗服务收入,先扣除医院医护人员的工资和固定费用外,剩下的全归设备生产企业。请问,医疗设备生产企业的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什么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是个人购置医疗设备投入医院使用,个人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医疗设备生产企业的这种经营行为属于资产租赁行为,具体要根据双方协议判断是属于融资租赁行为还是经营租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文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在征收营业税时,如果该企业属于经过批准经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以按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企业属于未经过批准经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则按收入全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而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根据税法,经营租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出租人按租金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于个人购置医疗设备投入医院使用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拉营业税或增值税外,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0号)指出,个人和医院签定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的,对个人由此取得的所得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如果不属于融资租赁而是经营租赁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同样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不过征税方法不用,只扣除800元(4000元以下)或20%(4000元以上)的规定费用,而不能扣除设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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