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常见问题汇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邹鹤 朱冬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对大多数企业的办税人员而言,印花税金额小、税目多,政策陈旧而繁琐,若稍不留意,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此,本人针对印花税纳税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 [问题1]:总账按件贴花5元。 [正确做法]:总账不应按件贴花,而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增加额,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解析]: (1)何为应贴花的“营业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营业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对营业帐簿的贴花,应区分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2)何为记载资金的帐簿?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3)记载资金的帐簿现行贴花政策? 《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总账分类帐簿(即总账)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增加额,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印花税。没有增加额的,不纳税,切不可不管三七二十一,凡是看到是账簿的,一律按件贴花五元。 [问题2]:印花税金额尾数保留到分。 [正确做法]:《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题3]:对向个人、非银行或非其它金融机构的组织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也进行了贴花。 [正确做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贴花借款合同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向个人、非银行或非其它金融机构的组织等的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贴花。 [问题4]: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在无合同的情况下,未进行贴花。 [正确做法]: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具体规定可参阅《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等。 [问题5]:对新办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未进行贴花。由于这些证照不并入账册、凭证及报表,所以企业办税人员往往容易疏忽,只注意账证表中涉税内容。 [正确做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在领受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时按件贴花5元。 [问题6]:对购进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销售固定资产、下脚料等购销合同未贴税。纳税人往往只注重对购进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的合同进行贴花,而忽视对其它应税购销合同的贴花。 [正确做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规定,购销合同的应税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因此对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税购销合同都应按规定贴花。 [问题7]:缴纳印花税的账务处理不正确。许多单位在对印花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是在上个月底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印花税”,然后在下个月初申报缴纳时再借记“应交税金—印花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正确做法]:根据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企业缴纳印花税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而是在缴纳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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