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石脑油生产非应税产品已纳税款如何抵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彭海 潇邹森 元荣彩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主打产品为乙烯,在生产乙烯的同时还生产重裂解料,生产原料为石脑油、轻柴油。9月月初库存外购石脑油150万升,购进石脑油100万升,月末库存外购石脑油50万升。当月投入原料为石脑油200万升,轻柴油100万升;当月产出乙烯280万升,重裂解料30万升;产品当月全部售出。10月初,该公司会计小胡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算结果为: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150+100-50=200(万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200×0.2×30%=12(万元),当期应纳消费税为30×0.2=6(万元) 小胡说,他可是根据税收政策进行消费税申报的。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第十条规定石脑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石脑油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以当期实际使用量为抵扣依据。外购已税石脑油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申报表引用公式正确,计算无误,为何要退回重新申报呢? 其实,小胡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全面。财税〔2006〕33号文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是“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才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尽管该公司生产的重裂解料属于应税消费品,但乙烯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因此不适用国税发〔2006〕49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规定,以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该公司收率为30万升/(200万升+100万升)=10%;可抵原料已纳消费税额=200万升×10%×0.2/升×30%=12000(元),而销售重裂解料应纳消费税为30×0.2×30%=18000(元),当月应申报缴纳消费税18000-120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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