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助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瑞祥 杨海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有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一家商业银行,要求查询某个体工商业户在该行的存款,并强调协助调查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在税收上有哪些义务?可以让税务人员进行查询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在协助税务机关执行任务上有以下义务;一是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账户账号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二是协助查询开立账户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款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三是协助税务机关冻结和扣缴存款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但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立即解除冻结;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同时第四十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四是协助查询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同时咨询员还告诉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第七十二条还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如果银行不认真履行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税务人员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银行应该协助税务人员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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