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计税价格怎样计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廖永红 李剑文 刘智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人10月购买了一辆农用车,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5万元,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征收人员按照4.5÷(1+4%)换算成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车主认为,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应该按4.5÷(1+17%)换算才对,可征收人员说车辆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只能按照4.5÷(1+4%)换算,两者相差480多元,这样换算对吗?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②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③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明确,车购税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①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②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③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有“不含税”价格栏,“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供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这就是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车辆的计征车购税价格应该是:价税合计÷(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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