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车辆购置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10%。计税依据是指购车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当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购车时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是含增值税的,需要除以1+17%后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乘以税率10%计算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当前一些“车托”称按8.5%的税率缴税是欺骗行为,说是含税价乘以8.5%,实际上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还是按照国税部门的方法即不含税价格计算的。在缴纳税款同样多的情况下,“车托”还要收取车主300、500元甚至1000、2000多元不等的手续费,所以需要格外小心。 2、价外费用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随同购车时的车辆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需要说明的是,价外费用是含增值税的费用,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除以1+17%后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乘以税率10%计算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3、购车者申报购车价格偏低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而不是按车主提供的发票价格征税。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第三条第二款“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于当前车辆生产厂家的销售价格变化较快、较多,要求总局采集车辆销售信息的要快速、全面,并及时下发执行,以减少购车方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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