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有何区别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例如:为鼓励开发软件产品,提高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按法定税率17%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为鼓励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为了提高飞机维修劳务的竞争力,扶持飞机维修业务的开展,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为照顾国有森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鼓励开发综合利用产品,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材料加工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四项即征即退政策,前三项是对增值税实行部分已征税款的退税,其实质是减税政策,后一项是对增值税已征税款全额退税,其实质是免税政策。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的雏形。 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和个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例如: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件规定,对各党派、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工青妇和军事部门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生课本、少儿报刊、科技图书和期刊等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按照财税[1999]1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按照财税字[1998]42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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