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应如何顺延
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应如何顺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雷楷日期:2008-02-21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12月26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征期安排的通知》(渝地税函[2007]302号),规定2008年2月份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2月18日。 2008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一些地方的询问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那么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究竟应如何顺延才是正确的呢? 按照2007年12月14日*7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该3天为法定节假日。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2008年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从形式上看,2008年春节期间共放假7天。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中仅有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为法定节假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从劳动者待遇来说,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来看,顺延的天数指的是法定休假日而非法定节假日,因此休息日的天数也应包括在顺延的天数之内。 从2008年春节期间放假时间安排来看,虽然休息日在2月份连续占用了6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共7天,但在2月份的征期内实际上只占用了5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应从13日开始起算顺延5天,但由于17日为星期日,因此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应再次顺延至18日。 国税函[2008]71号文将2008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有10天完整的申报纳税期限,二是从2月13日开始起算顺延了7天的休息日。笔者认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在立法修改以前,申报纳税期限的顺延都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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