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群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乳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拨打湖北省十堰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鼓励客户多购买产品,对客户购买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时,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在折扣发票的开具上,公司凭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客户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前,当地国税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稽查时,对公司单独开具的折扣发票金额,既不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减除,也不允许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其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12366坐席员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对企业折扣销售,政策规定是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折扣的扣除上,原有政策之所以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因为当时是否开具红字发票完全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在此背景下,如果允许纳税人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造成购买方多抵扣进项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方对单独开具的红字发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而对购买方很容易取得的折扣不冲减其进货成本,从而造成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并且税务机关查起来也非常困难,便制定了不允许单独开具折扣额的规定。 但根据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9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且要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也就是说,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所给予的折扣,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的“审批”,并且销售方是根据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0依据。而《通知单》是经过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证、审核后出具,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由此可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因税务机关的介入,并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电子监控”范围,既不出现“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也不用担心取得商业折扣的企业不作相应会计处理。所以,税务机关不允许扣除的处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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