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量贩式KTV都缴哪些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靳桂斌 王峥日期:2008-03-03字号[ 大 中 小 ] 量贩式KTV是近些年流行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相对通透的环境,完全隔离的单间,更现代的视听设备,超市自选式食品服务,并不高昂的价格在我国迅速风靡。“量贩”,源于1963年法国的一家超大型类似超级市场的大卖场,后来日本把这种购物经营业态叫做量贩,日语中“量贩”的意思是指“大量批发的超市”,由此引申的量贩式经营,指的就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1983年量贩出现在台湾。“量”是指商品的数量,“贩”是低价销售,是一种以量定价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方式在日本和台湾等地的娱乐业十分风行。量贩式KTV不把高消费阶层作为顾客目标,而是直接面向广大的工薪阶层,这也是它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的主要原因。在这里供应的酒水、小吃等由顾客自己在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因此,价格比原有的歌厅消费标准低廉。目前,量贩式KTV极为火爆,营业大厅内经常看到等位的顾客,有的还需要提前一周预订,一旦遇到节假日,情况更是如此。 量贩式KTV所涉及的部分税收条款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