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雇员所纳税有区别来源:作者:日期:2008-10-30字号[ 大 中 小 ] 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与保险公司雇员,其收入在计算税金方面有很大区别,具体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税方法如下: 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并根据营业税税额的1%、3%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上述税金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可免缴营业税。目前,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为: (1)按月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个人所得税。根据佣金比例40%的展业成本不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将佣金比例60%的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二)保险公司雇员 根据税法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不须缴纳营业税。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目前我市国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2000元-住房补贴费用(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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