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输出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 年四儒日期:2008-11-06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的规定,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近年来,国内一些书刊通过版权输出的方式相继在国外出版发行,版权输出已成为我国出版物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就图书出版行业而言其运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版权输出,二是合作出版,三是直接销售本版书。这里的版权输出,是特指将中国内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通过版权贸易的形式,输往国外,其交易形式分为交易即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 就版权输出在税收政策上而言,无论是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属于营业税中的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适用税率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授权或许可他人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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