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外籍个人怎样缴纳个税?来源:作者:孙可嘉日期:2009-01-07字号[ 大 中 小 ]   某单位有一个外籍员工,其接受美国总公司派遣,在境内办事处任职,其在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今年3—7月此人在上海办事处工作,8—12月转到南京办事处工作,全年工资均由美国总公司在国外发放。  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该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外单位发放的薪酬应当在境内申报纳税,其3—7月应在上海申报缴纳,8—12月应在南京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