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向香港公司支付佣金要代扣代缴税款
向香港公司支付佣金要代扣代缴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长伟日期:2009-07-10字号[ 大 中 小 ] 有客户询问,如果某香港公司给A公司介绍国内客户使其同A公司签了合同。A公司需要付给香港公司佣金,在付给香港公司佣金的时候,A公司涉及哪些税种? 首先是营业税。香港公司为A公司介绍业务,应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业劳务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香港公司应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香港公司没有在大陆设有经营机构,A公司将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A公司在向香港公司支付佣金时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率5%,代扣代缴营业税。计算公式:代扣代缴营业税额=支付佣金额×5%。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向贵公司介绍劳务取得佣金收入,如果提供介绍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外,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提供介绍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则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不超过183天不缴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七条营业利润规定,“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该安排第五条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2006年8月21日修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三条: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6个月”的规定,用“183天”代替。因此,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不超过183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享受不征税的税收优惠。 (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超过183天要纳税。 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超过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25%的法定税率,但可以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 综上所述,贵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香港公司如果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超过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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