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志华日期:2009-09-1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规范。其中文件*9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9条明确: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如果2010年有关条件变化了,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