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要补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运祥日期:2009-12-28字号[ 大 中 小 ] 李先生是湖南省湘乡市的一位个人独资企业主,他向湖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务机关前段时间对他们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数万元。他不理解的是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他也的确按月定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还要补税呢? 李先生的疑惑之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内在含义是什么? 坐席员告诉李先生,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经营者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李先生的疑惑之二:已经定期定额缴税的企业,为什么还要补税? 坐席员将定期定额缴税与查补税款进行了详细说明: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超定额部分要在申报期限内据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但未如实申报过去、当期经营额、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度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还要自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坐席员提醒李先生,虽然他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如果所核定税额与其实际经营所得不相符,就要补税。并且每年年终,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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