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一)来源:作者:日期:2010-01-21字号[ 大 中 小 ] 本问题解答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当中涉及到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询问比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所做的解答,对在日常工作中或在历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已经明确至今仍然有效的问题,以及纳税人基本熟悉掌握的政策不属于本次问题解答的列举范围,纳税人对本问题解答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涉税事宜如存在疑问,请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咨询。 一、应税收入 (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直接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取得的收入问题,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掌握? 解答: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9条 “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上述规定是指搬迁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直接来源于政府的补偿,包括从受政府委托或者政府为市场化运作而设立并代其履行职能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但该项补偿资金应当属于直接来源于政府,并专门用于搬迁补偿支出的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视同为直接从政府取得的补偿。企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当提供政府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的,是否可分五年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起,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四)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五)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设备技术更新改造等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的资产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问: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并未对“投资”行为直接列举出,应如何判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情形,用于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七)根据《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解答: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困难企业给予的稳岗补贴,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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