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国际税收问题解答(上)来源:作者:日期:2010-01-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2009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哪些非居民企业须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问题二:什么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三:汇算清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四:某公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机关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答: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五:目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是否仍需遵循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如已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征收方式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这是税收征管法的要求。  问题六: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