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承包经营应当如何纳税来源:作者:曾恩德日期:2010-02-04字号[ 大 中 小 ] 十堰市亨运集团总公司是一家从事客运、货物托运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对本公司的客运车辆实行承包经营方式,公司接月从应支付的代售票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与承包人进行结算。谁应当是交通运输业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该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对承包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应当计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交通运输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对承包人取得的运输收入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税收敢策,应当区分不同时间段以及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定: 2008年以前,纳税人一律为承包人,运输公司应负报告义务。《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所以,如果承包人取得的收支未纳入运输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则承包人应当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运输公司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运输公司应当在承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运输公司应当对承包人的税款负纳税连带责任。 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的确定。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也就是说,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二是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对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由于承包人是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虽然承包人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按现行行业惯例,对外法律责任如承包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时,运输公司就要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所以,运输公司应当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运输公司取得管理费收入的纳税问题。承包人与公司之间签订协议,表面形式上是一种承包关系,但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亨运公司将自己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让与承包人使用并提供一定的服务,从中收取固定费用的关系。也就是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权的一种分离。运输公司的这种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出租资产使用权的行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因为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并未纳入被挂靠方即亨运公司的财务核算,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所以,在2008年以前,对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营业税政策,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明确废止。那么现行政策应当如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对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的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而承包人是否可以看作是内设机构处理?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三、承包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并入公司所得。企业实现的所得应当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分配。承包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中,其中包含了“截留”的公司所得。所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当计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对承包人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则其所得不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承包人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其取得的所得应当先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法确定承包人的经营所得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其所得并入公司所得。 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发布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承包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就不需要再并入公司所得,因为承包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理应属该公司。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务应当包括其向对方应取得的全部收入在内。而对企业取得的管理费收入中只是运输收入的一部分,而其他的运输收入被承包人以“坐支”方式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外作为了个人所得。所以,对承包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应当是由运输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再分配。所以,笔者认为,对承包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还是应当并入公司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企业所得税税基将大大缩水。至于如何确定承包人的经营所得还有待探讨。 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交通运输营业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未另行规定,所以,对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为运输公司,则应当向运输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为承包人,则应当由承包人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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