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申报准确计算个人“年所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顾学锋 谭文锋日期:2010-04-08字号[ 大 中 小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以来,个别纳税人将“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相混淆,造成该申报的没有申报。这应当引起广大纳税人的足够重视。  例:2009年张某取得月薪收入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25元,已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转让私家车1辆,取得转让收入165000元(成本及转让税费共计100000元),转让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3000元[(165000-100000)×20%],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假如张某再无其他应税收入,那么张某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呢?  有人认为张某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理由是“年所得”顾名思义就是一年的“所得”,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张某的月收入是5000元减除费用2000元后,所得额是3000元,乘以12,36000元就是他的年所得,再加上财产转让所得65000元,全年所得仅101000元,达不到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因此张某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因此,张某在计算年所得时工资、薪金部分每月不能减除费用2000元,必须按收入全额计算。按这一方法计算张某的工资、薪金部分的年所得应该是60000元,加上财产转让所得65000元,年所得是125000元,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标准,应该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根据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如平时已足额申报缴纳了税款,则在自行申报时只需办理申报手续,不需要再补缴税款。  “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不存在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相矛盾的情况。“年所得”是判断个人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统计依据,而“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缴纳税款的依据。张某的月薪收入,假如单位并未代扣代缴,而本人平时又未自行申报,那么在进行自行申报计算补缴税款时,每月要减除2000元费用,而在计算“年所得”时,每月不能减除2000元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年所得”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所得额法,即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年所得”。适用的应税项目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另一种是毛收入法,即以毛收入为“年所得”,适用的应税项目是除前种方法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所得额法计算的“年所得”可以减除成本费用,按毛收入法计算的“年所得”不能减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