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水泥熟料的增值税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建华 郑松土日期:2010-05-21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某水泥公司的财务人员咨询,他们公司主要依靠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达30%以上。他们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还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该文件第三条对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自产货物作了规定,其中第五项明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属于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 如果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但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对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了调整。即: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调整后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这家水泥公司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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