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向上海世博会捐赠支出可否在税前全额扣除?来源:作者:刘厚兵日期:2010-08-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于2009年6月通过当地一家基金会向上海世博会捐款100万元。同样在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业务出现了亏损。公司向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能否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公司对世博会的捐赠属于特定事项的捐赠,在当年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不受12%的限制。  因为公司2009年为亏损状态,因此,这部分支出可以进一步增加你公司2009年度的亏损额,并按税法规定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亏损。  不过,还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以其当年实现利润的12%为限进行扣除。如果捐赠额超过当年利润的12%,则超过的这部分支出,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如果一家企业当年无利润或者是亏损,那么,它在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提醒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捐赠事业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和程序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了严格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人凭上述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例:现有某地甲、乙两公司,甲公司2009年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乙公司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整体经营出现亏损。  (1)甲、乙两公司均于2009年3月份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了500万元。  (2)甲、乙两公司均于2009年6月份通过当地一家基金会对上海世博会捐赠了500万元。  对于以上捐赠,两公司均已取得允许扣除的捐赠票据及相关材料证明,并于捐赠时列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两公司向红十字会的捐赠,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年度会计利润的12%为限进行扣除。  甲公司2009年的捐赠扣除限额为2000×12%=240(万元)。因此,在2009年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对该笔500万元的捐赠作纳税调整,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60(500-240)万元。调整后,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60万元。  乙公司由于出现亏损,捐赠额全额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两公司向上海世博会的捐赠,按照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甲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减少500万元为1760万元(2260-500)。  而乙公司2009年尽管出现亏损,但是按照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其向上海世博会的500万元捐赠可以作为企业亏损,按规定进行结转。即上述500万元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从2010年开始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亏损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