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叶义宾日期:2011-07-21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3月,A公司以2000万元投资成立B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占B公司30%股份。2011年6月B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转让全部股权。A公司分得一栋楼并抵债出售,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2200万元,评估市价为2800万元。截至转让股权时B房地产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1000万元。A公司咨询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A公司分得的楼属非货币性资产,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评估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800-2200=6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规定,A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计算确认免税股息所得1000×30%+(2800-2200)×(1-25%)×30%=435(万元),股权转让所得2800-2000-435=36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共计应纳所得税额(600+365)×25%=24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