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肖贺然日期:2014-05-0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建筑劳务,2014年年初,经建设方提出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填充块等均由建设方采购后按期交付我公司使用,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第七条规定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种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外,提供其他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公司应当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03〕16号)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时明确: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名单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理问题的意见》(冀地税发〔2001〕9号)列举的设备范围掌握。该《意见》明确: “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二是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三是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二是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如下:(见附件) 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材料、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正确划分设备与材料的范围,以保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正确性,从提供的资料看,贵公司对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填充块等均应记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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