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八大亮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骏日期:2014-05-14字号[ 大 中 小 ] 1.单独发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不废止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在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电信业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两档税率:11%和6%并行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4.“买一赠一”等需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特服号可以继续差额征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走出去”提供服务免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7.积分兑换不征收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8.部分卫星通信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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