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免税产品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永峰日期:2014-11-12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家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加气砌块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因产品供不应求,该公司购买了其他公司同样的产品,出售给与该公司签有合同的企业。该公司转售的加气砌块可否享受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因此,公司转售加气砌块不能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