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如何办理审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文清 杨成祥日期:2014-11-13字号[ 大 中 小 ]   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报退(免)税,需延期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审批的事项,已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保留公开行政审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项目中,其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如下:  1.政策依据与特殊原因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上述所指包括七类: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②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⑥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申请与审批的主要流程(见附件)  3.延期申请与审批注意的事项  一是延期申请由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结束之前提出,超过该笔出口货物自做销售收入的次月到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二是出口企业延期申请必须符合七类特殊原因,举证资料要真实。除此之外,不属于延期申报的范围。三是出口企业延期申请的最终审批机关是省级国税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