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海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顾培龙日期:2014-11-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企业首次接到一笔化工原料的出口业务,依据国外客户要求按送到对方口岸的价格结算货款。为此,企业将货物出口部分的相关业务委托给国内一家货代公司代理。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海运费、运费、代理港杂费、代理包干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咨询进项税款能否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公司的进项税额,企业可以凭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公司的销售税额中扣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抵扣税款的四种情形: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是,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不予抵扣的四种情形,其中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企业委托货代公司代理的出口业务,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了代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认证申报抵扣税款。但要注意把关货代公司开具业务的实质内容,如果代理公司将代理海运费、代理国内运费开成“运费”,并且开具了代理服务6%税率,就不能抵扣。因为运费适用11%的税率,开具税率错误抵扣税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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