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重置固定资产净值不能认定为资产损失
重置固定资产净值不能认定为资产损失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戴波 朱恭平日期:2014-12-09字号[ 大 中 小 ] 2014年2月,甲公司向市国税局专项申报2013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企业饮料生产车间于2000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在“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原值280万元。截至2013年6月,已累计计提折旧166.25万元。为适应市场产品更新和质量要求,董事会2013年6月研究决定,对原有厂房拆除重新建造。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部门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13.75万元、清理费用1.5万元和处置残料收入2.5万元,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反映2013年度资产损失112.75万元。 审核组成员分析后认为,甲公司财税处理不恰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因此,甲公司原有厂房账面净值应作为重置资产计税成本,而不能认定为2013年资产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化支出,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在固定资产的持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作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甲公司新建饮料车间,是为了满足产品市场需求,意味着有可靠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资产定义,应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清理费用和残料收入一并在“在建工程”科目反映。会计确认当期损失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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