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推动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我院决定开展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的数量和入册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数量
  为便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我省实际,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按照每一县(县级市)域范围内3家,市辖区不分区域,为设区总数的3倍确定,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一般为2:1.全省各市数量如下:杭州市辖区39家;宁波市辖区33家;温州市辖区33家;嘉兴市辖区21家;湖州市辖区15家;绍兴市辖区18家;金华市辖区27家;衢州市辖区18家;丽水市辖区27家;台州市辖区27家;舟山市辖区12家。
  (二)个人管理人数量
  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管理人在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每家机构不超过1人。
  (三)社会中介机构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县及县级市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册条件可适当放宽。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个人入册条件
  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已从事过管理人工作并建立了管理人团队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符合《*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报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律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会计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5年来办理与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近5年来接受司法委托案件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9、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复印件;
  3、系管理破产案件团队负责人的证明;
  4、负责办理破产案件的有关材料;
  5、证明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6、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
  7、所在机构同意申报的材料;
  8、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二、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按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1、执业年限;
  2、机构规模(包括专职执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
  3、执业业绩(主要为近3年业务收入);
  4、执业经验(包括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受理司法委托案件的情况);
  5、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
  6、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三、管理人的入册评审程序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通过审核材料、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本院在入册数量限额内择优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并在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上公示。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异议,本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其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本院审核决定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上公布,并报*6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五、申报的时间、地点
  请提出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8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提交申报书3份、汇编成册的材料(内含申报书)2册。
  联系人、联系电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宇军 0571-87054228
  戴晓华 0571-8705429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任龙 0571-87393157
  汪银生 0571-87393156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 颖 0574-87848168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琛 0577-88018328
  傅小平 0577-88018326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志乡 0573-82717101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康 0572-2522685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汉青 0575-88580128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 霞 0579-82058108
  唐华庆 0579-82058068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关新 0570-8889309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建兴 0578-2531901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林桂 0576-88553028
  徐继来 0576-88553027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军 0580-20881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