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沪财采[2014]32号
 
  颁布时间:2014-12-18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2年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