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奋力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省份,紧紧依靠科技的力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只有加强基层科技工作,加快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科技工作格局,才能解决科技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积极性,才能有效提升县(市、区)、乡镇(社区)和园区创新发展水平,才能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具体化并真正落到实处。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基层科技工作有了长足进步,2011年,全省有50个县(市、区)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地区,10个县(市)成为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23个乡镇进入创新型乡镇行列;省级以上高新园区18家,创造了全省40%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60%的新兴产业产值,并建设了一批科技产业园、科技创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基层科技进步与创新总体上仍较薄弱,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科技创新资源缺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投入较少、服务体系亟待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以更高的标准、下更大的决心,坚持不懈地将基层科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基层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着力改进科技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基层科技实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服务。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创新体系富有特色、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创新创业活力有效激发、科技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科技创新成果持续涌现并加快转化的基层科技工作新局面,为江苏率先基本建成创新型省份、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要求
  ——紧扣主题主线。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线,着力提升基层科技进步与创新水平,大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基层科技在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突出改革创新。坚持把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摆上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位置,大力推进理念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加快解决基层科技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使创新的活力及时传导为发展的动力,推动经济社会由主要依靠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坚持分类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和现实基础,实行差别化的指导,支持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科技进步与创新道路。同时,完善科技援助机制,推动苏南、苏中、苏北加强科技合作,努力实现共同发展、特色发展。
  ——强化能力建设。统筹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充实科技管理服务力量,改善基层科技工作条件,鼓励科技经济政策向基层倾斜,并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支持基层科技创新,推动基层科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更大力度推动基层科技进步与创新
  (一)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1.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引导县(市、区)坚持高端[*{c}*],加强自主创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选择一批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县(市、区)建设省级创新型城市,使之成为特色鲜明、氛围浓厚、竞争力强的创新区域。
  2.推进创新型乡镇建设。引导乡镇依托各自优势和禀赋基础发展特色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高附加值产品,推动产业向高端攀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镇长团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推动乡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开展合作,强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科技人员深入乡镇开展科技创新、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高科技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
  3.推进创新型园区建设。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园区做强做大主导产业,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制高点,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产业布局。支持相关高校集成创新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园区的合作,充分发挥连接上游科学研究与下游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统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产业园和创业园,努力形成创新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二)加快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基层集聚
  1.推动科技人才向基层汇聚。完善人才政策,创新引进和使用模式,推动县(市、区)、乡镇、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打通创新与创业壁垒,不断增强基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为基层提供技术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加大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规模较大、适应基层科技创新需求的人才队伍。
  2.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在基层。按照“聚焦重点、优化布局、服务产业、实现跨越”的要求,加强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建设,着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公共科技资源向基层开放,使之成为服务基层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推进技术供给、产品设计、分析测试、验证试验等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多的数量向中小企业转移辐射先进科技成果。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精神,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为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经研究,从2012年起我省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省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2012年,省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继续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市)。申报审核方式调整后,城镇居民医保考核结算省补办法继续执行《江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苏财社[2007]68号)、《江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9]65号)、《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苏财社[2009]163号)等文件,并请同时报送有关附表(见附表7—11)。省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一)预拨。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截至当年2月底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数以及当年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基金专户)。
  (二)结算。次年7月底前,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根据上年6月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及上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如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省补助资金申请上报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应完成本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情况的汇总、审核工作,核实参保(合)人数,于3月15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表(附表6)联合上报省人社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市辖区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二)每年9月底前,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人社、卫生部门向省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联合上报《XX市、县(市)关于申请20XX年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附表及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内容。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需上报的附表包括附表1至附表5.
  三、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的,省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扣减省补助资金;对导致中央财政扣减我省补助的责任地区,省将在下达中央补助经费时作相应扣减。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省将适时统一组织专项检查。对虚报参保(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的,据实核减补助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20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20XX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
  4.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
  5.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
  6.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表
  7.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8.20XX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考核结算表
  9.20XX年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10.20XX年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评分表
  11.20XX年度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
  二〇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