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能力,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09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并于4月5日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联系人:冯红娟
  联系电话:68531740 传真:68530418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9条 为综合反映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负责组织我省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能力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能力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能力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能力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申请参加综合能力评价。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以及《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
  省外事务所在海南省内设立的分所,在参加综合能力评价时视同独立事务所。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能力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能力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能力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6月份,省注协根据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能力评价得分,在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后公布综合能力评价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收入、执业队伍建设、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上年度事务所各项经营所得,包括审计咨询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审计咨询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承办的审计(含专项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业务收入中扣除审计咨询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含验资业务收入)。
  事务所业务收入应当经过其他事务所审计确认。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事务所上一年12月31日止在省注协管理系统中备案确认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业务助理人员人数:指事务所上一年12月31日止在省注协管理系统中备案确认的业务助理人数。
  (四)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体系事务所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执业队伍建设、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主要包括事务所规模、内部治理治理、人力资源、人才培养、信息技术、质量控制、职业道德、财务管理、党建情况、创先争优、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共几十项指标。
  (五)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省注协在组织综合能力评价时,可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综合能力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和定值计算得分。
  (一) 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业务助理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总分为100分,具体分配如下:
  1、业务收入45分(其中审计咨询业务收入35分;其他业务收入10分);
  2、注册会计师人数15分;
  3、业务助理人员人数5分;
  4、综合评价质量指标35分
  (二)定值计分的各项评价指标分值如下:
  1、受财政部、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2分,受省财政厅、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1分。
  因参加行业相关比赛获得表彰的,冠军(第1名),每(人)次加2分;其他名次,每(人)次加1分。
  因参加行业相关比赛获得团体表彰的,冠军(第1名),每(人)次加2分;其他名次,每(人)次加1分。
  每家事务所在同一次活动中,*6加分不超过5分。
  2、每选派1名业务检查人员参加行业组织的业务检查加1分;每选派1名师资人员为行业后续教育培训授课加1分;
  3、上报的行业信息和执业案例被省注协采纳的,每篇加1分(*6不超过5分);发表经济类文章的,每篇加1分(*6不超过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行政处罚并处的,一次扣4分;受到行业公开谴责的,一次扣4分;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到行业训诫的,一次扣2分。
  2、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扣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扣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扣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6处罚扣分。
  第十二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力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业务助理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其他定值加分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审计咨询业务收入/参评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平均值)×35+(某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参评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平均值)×1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5
  (三)业务助理人员人数得分=(某事务所业务助理人数/参评事务所业务助理人数平均值)×5
  (四)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参评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5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三条 省注协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追加新的指标,在申报材料之前的相关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及时调整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09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09年《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价指标设计
  《修订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在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排名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客户评价事务所的要求,将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归集为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助理人数、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其他加分情况等六部分,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指标计算方法排出位次。其中,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主要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得分结果为依据。
  新增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主要考虑到市场对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的综合评判,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体现了事务所在多元化经营、内部治理、执业质量控制、职业道德、信息化建设、党建、创先争优、社会责任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
  2009年《办法》中部分指标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重复的,予以删除。
  二、关于各项指标权重的调整
  我们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如下安排:业务收入权重45%;注册会计师人数权重15%;业务助理人数权重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35%;其他加分情况直接加分;处罚和惩戒情况直接作为抵项。经过试算分析,这一权重安排在体现事务所技术业务能力的同时,又全面体现行业创先争优的要求;在突出规模指标的同时,又适当兼顾事务所科学发展各方面的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