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外资超市停止在发票上显示税款做法说开去来源:安徽国税作者:王澄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读书读到这么一段: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着一个于世界接轨的问题。在燃油价格、警察制服等都与世界接轨的同时,南京某中外合资超市也在与世界接轨。他们在零售发票上除打出顾客所购的每件商品的品名、价格、和金额外,还增设了一栏应税金额,特地列出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所包含的税款和相应税率。然而这一做法,却引起消费者强烈的不满和愤怒,起初,细心的消费者发现该超市发票与别家不同,仅仅是过来询问,最后发展到每天都有顾客来大吵大闹,或者退货。他们无法理解与接受“为什么我买东西,却让我缴税?”面对超市的解释,他们表示:“我们不想作什么‘明白的纳税人’,我们只在乎你的商品于别家相比,价格和质量如何!”该超市无奈之中,只能顺应民意取消了这种做法。对此本人不免心有所触,禁不住要说上几句。  记得自己在得知国外有国家在超市等零售发票上标注税款的做法时名内心很是羡慕,并为我国不能做到这一点而深表遗憾:一来觉得作为一名消费者,明确得知自己在购商品时缴纳了税款,内心应该充满了自豪感,这样有利于营造全民纳税的氛围。再者将销售发票设计到如此严谨之后,想必盛行在我国的虚开、代开、伪造发票的“经济病毒”会不治而愈。看了上述文字我才知道自己的想法中存在很大的理想主义。在我看来国外的这一先进做法,怎么到了我国本土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呢?  掩卷沉思,这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书中的评价是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理念与他国有很大差距,并提出“提高国人纳税意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的呼吁。但我以为还有更深一层的原因。其一,说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没有到位。作为税务工作者,我们 知道超市中的商品无非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们是一种间接税,其税负具有转嫁性,即:税明明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的,但真正承担税收负担的却是消费者。相应而言有纳税人和负税人之说。回到上面的实例,超市是纳税人,而消费者则是负税人,是税收收入的实际负担者。这些情况仅仅是我们业内人士知道,而作为消费者的公民他们却不清楚。长期以来,我们的税法宣传仅仅停留在税法宣传月时到大街上挂横幅、贴标语、发传单,并没有深入社会生活内部,把我国的税收制度,做一个深入浅出的“翻译”,再以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出去,让公民知道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税收基本知识,了解生活中的税收与他们的关系,并且让他们懂得自己是这个社会的贡献者,增加其纳税自豪感。其二,我国公民并不想知道纳税人有什么权利,恰恰说明我们的纳税人实际所享受的权益微乎其微,不足以让广大公民关注。我想这一点才是至关重要的原因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2、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3、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上述纳税人权利稍做分析,不难发现:一、我国享有纳税人权利的纳税人仅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上例中的“超市”,而直接负担税收负担的“税负人”,如上述广大的消费者则不包括在享受纳税人权利的“纳税人”之中,法律没有规定他们负有纳税义务,理所当然不应规定其应享有何种权利。这样一分析,把石城消费者做法定性是“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消费者的做法实属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反应;二、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设定仅存在于缴纳税款环节或与缴纳税款相关联的环节,而对于:作为纳税人,他缴纳了税款,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他应该享受的国家提供的服务有哪些?他对政府如何使用他所纳税款的能知道多少?他可以发挥怎样的监督作用?这类问题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当然这些规定已经超出税收法律的调节范围。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纳税人的自豪感可能仅仅存在于年终统计一个税收排行榜上。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世界经济正日趋全球化,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所有这一切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经济领域与世界深层次接轨的问题,我国急需进一步地深化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健全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