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概述来源:阿毛税官论坛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纳税人承担的税款数额。一般表明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对于国家课税的承受状况,反映国家和纳税人在社会资源或财富分配上量的关系。国家征税的多少决定纳税人对社会资源或财富占有的份额。国家征税多,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就少:国家征税少,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就多。这“一多一少”表示国家收入的多少和人民负担的轻重,它是几千年来未能解决的税收矛盾,是国家和人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它仍然是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任何税收都有一个负担问题,税收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根据税收原则和政策,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其意义在于:一、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以及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如果税源为一定量,税收负担重,国家增加财政收入,而纳税人却减少收入;如果国家课税总额不变,一个纳税人少纳,必然是另一个纳税人多纳。因此,税收负担轻重影响着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格局。  二、税收负担适度与否,是衡量整个税制结构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古今中外的税收原则一般都强调税收负担应公平、合理与适度。  三、税收负担是税收杠杆运行的启动器。国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负担的轻重来实现的。  四、税收负担应当趋向合理的客观要求,是推动税制改革和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当税收负担不合理时,客观上就要求对原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与改革。  五、税收负担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负担合理,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负担不合理,就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引起社会政治混乱。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税收制度必须从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方面合理设计每一种税的负担。  税收负担构成国家的财政收入,但从纳税人角度讲,则是一种经济付出,其付出数量或者份额的多少,必须用一定方法来表示。一般地说,税收负担有两种表示法。一种是用绝对数来表示,即用负担额来表示,例如某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向国家缴纳了多少税额。另一种是用相对数来表示,即用税收负担率来表示,例如某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向国家缴纳了自己收入的百分之几的税额。用税收负担率来表示税收负担,有利于不同纳税人之间进行税收负担比较。一般地,税收负担率愈高,税收负担就愈重;税收负担率愈低,税收负担率就愈轻。  下述有关税收负担的概念是经常要用到的,了解这些概念对研究税收负担大有裨益。  1.税负水平。 亦称“税收负担程度”,是指纳税人实纳税额与其税收负担能力的对比关系。对单个纳税人而言,税负水平的高低可以用所纳税款与其收入之比来表示。对于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则可以用全部税收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之比来表示。合理确定一个国家的税负水平是各国税制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税负水平的确定既要保证税收收入*5化,又要有利于调动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总体税负。亦称“宏观税负”。指一个国家总的税收负担状况。国际通用的衡量总体税负的指标是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在国民生产总值规模一定的条件下,一国的总体税收负担能力有一定限度。如何将总体税负稳定在合理水平上,是各国政府经济决策中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总体税负合理水平的确定,须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职能范围两大因素。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国民生产总值规模越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多,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越强,总体税负越有可能达到较高水平;国家的职能范围越宽,需要的财政收入越多,则其总体税负的水平越高。国家可在由生产力水平所界定的总体税负限度内,根据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总体税负水平。  3.平均税负。是指一个国家全体社会成员人均税收负担。常用的平均税负衡量指标有:一定时期人均税收负担额占同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和一定时期人均税收负担额占同期人均国民收入额的比率。平均税负也可用来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  4.最适税负。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最适当的水平。税收负担应有一定限度。中国历史上许多思想家视“什一之税”为最适税负。西方历史上有人主张应将税收限于六分之一之中,有人主张“税收一般征收所得的7%或8%为最良”。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则用资本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来论证最适税负,认为当政府投资的边际收益与私人投资边际收益相等时,社会的总效益*5,它意味着资源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实现了a1配置,此时的税负即最适税负。拉弗曲线揭示了最适税负。经济实践中,最适税负的确定应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国民收入水平、国家的职能范围等。最适税负的总体要求是:既要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又要保证企业积累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5.税负限度。指税收负担的极限。关于税收负担有无极限的问题,西方税收理论史上曾有“无限课税说”与“有限课税说”之争。前者认为税收可以无限征收,不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如英国托马斯。曼即认为“民之所损,王之所利,国不为贫”。麦克库洛赫甚至声称“重税能扩张生产,增加财富”。后者则认为税负的增加应有限度。有“绝对限度说”与“相对限度说”之分。“绝对限度说”认为,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负税额应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绝对限度:“相对限度说”则认为,国民经济的负税数额只能有一个相对限度,而不应有一成不变的绝对限度。从极限的意义上说,社会总产品中的剩余产品量,是国家课税的*6限度,但这一*6限度并不是国家税收可以课征的*5限度,它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扣除。另从税收来源考察,税收的最终来源是国民收入,一定时期内的国民收入是有限的,有限的国民收入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不能完全收归国库,否则社会再生产将无以为继。由此可见,税负必须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  6.税收负担能力。指纳税人负担税款的能力。它是政府制定税率、确定纳税人税负的客观依据。税收负担应按照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分配,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人承认的税收原则。但衡量一个人的纳税能力,却存在不同意见,有主观能力说、客观能力说之争。“主观能力说”认为,各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应以其因纳税而感受到的牺牲程度来衡量。所谓“牺牲”指因课税而减少经济福利而感受到的痛苦程度或负效用。欲使税收负担符合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化,必须使纳税人感受到的牺牲(或痛苦)程度相等。“客观能力说”提出三条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一是以“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作为衡量标准;二是以“消费”作为衡量标准;三是以“所得”作为衡量标准。“客观能力说”提出的这几条衡量标准,各有不足之处。就“财产”标准而言,财产本身有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之别,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负债与不负债之异,由此导致财产数量或价值相同的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上的差异。“消费”及“所得”标准同样存在这种问题。税收负担能力是一个尚需进一研究和作出科学界定的问题。  7.纳税能力。指纳税人实缴纳税款和承受税收负担的能力。它是国家制定税收制度和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国家设计税制,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片面强调国家需要。各个税种都有固定的征税对象和相应的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能力有大有小,国家应相应地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的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有少,其负担能力也是不同的,国家应制订差别税率分别征税。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流转课税主要看各类产品的社会平均盈利水平,收益课税主要看纳税人收益的高低,财产课税主要看财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收益状况。随着时间的变化,纳税能力也是有所变化的。因而国家在设计税种税率时,应随时衡量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不断修订和完善税制。  8.税收额外负担。亦称“税收成本负担”或“税收拖累”,是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研究征税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行为变化而引起的额外损失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某些税的征收,会使社会经济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流转税的征收会使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社会需求,进而减少社会产品供应量。如果国家从征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的额外收益;反过来,如果国家所获利益小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