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伪税控发票在出口退税系统的应用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韩淼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已全面实施,将出口企业退税凭证纳入发票管理中已成为现实,按外贸方式管理的出口企业退税凭证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0主要的凭证,绝大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少量的、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我们通常称为“非防伪税控发票”,需要在退税管理及退税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进行特殊控制。 一、目前“非防伪税控发票”范围 在出口退税系统中,非防伪税控发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三)应退消费税的。 二、非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在出口退税系统的应用。 (一)*9类非防伪税控系统发票是退税思想改变的遗留。 以前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采用审核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退税机关并没有要求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认证,在金税工程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总局提出取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采用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审核出口退税。因此需要截至一个时点,统一发票认证时间。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属过渡类发票,尽管可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但由于未认证,因此将此类发票归为非防伪税控发票,仍采用审核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办法退税,此类发票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将会下降到万分之一以下。 (二)第三类属于消费税类,需要单独控制。 企业应退消费税不会独立增值税而存在,消费税的退税凭证即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只是因为退税的需要而存在,和企业缴税、退税无直接的关系(此问题在《需要完善的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中已经论述)。系统仍采用审核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办法退税。此类发票由于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存在将会长期存在,但比例不会超过万分之三。 (三)第二类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企业申报退增值税购货途径或者从一般纳税人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从小规模购进货物取得代开的发票或普通发票,在目前退税中仍存在较多。以这类发票申报退税时需要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主要基于这类发票无法取得电子信息,无法确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只有通过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来确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 1、普通发票在退税系统中的应用 在退税系统中,审核的凭证号由发票号码加发票代码组合而成,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与发票代码组合为18位,如果企业申报的凭证号不等于18位,我们判定可能为非防伪税控发票,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中可以知道普通发票的号码为20位(以前为17位)。在审核出口退税时,除了人工审核外,系统也可以通过凭证号码的位数来确定是否需要审核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来确定发票的金额,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电子信息问题得以解决。由于普通发票在各项特殊退税政策中都有可能存在,所以此类发票将会长期存在.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退税系统中的应用 在2005年以前,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般是由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发票无法认证,必须通过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来确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由于代开发票的发票在特征上和税控发票一样,因此系统无法通过凭证号码位数进行判断,代开发票在征税率和税控发票有显著不同,一般为6%或4%,但是在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中,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比如电力、砂、土、石料等等,这些防伪税控发票在征税率方面和非防伪税控发票完全一样,因此如果按征税率判断,也会出现异常。所以,此问题是凭计算机审核无法解决的,必须进行人工审核判断。 3、取消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使出口退税系统逻辑应用更加清晰。 三、发展趋势 从200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第四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我们可以知道,代开发票非税控将不再存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将不需采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相信不久,国家会取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申报退税,则都可以采用交叉稽核信息审核退税。非税控发票中的大部分将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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