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得税检查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郑俊华付洁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上半年,国税第三稽查分局对大连市所属1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所得税进行了纳税检查,其中11户信用社存在涉税问题,补征所得税416万元,加收滞纳金53万元,滞补合计469万元。有问题户率达到85%,说明信用社行业是个“问题多发区”,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应在今后的纳税检查中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农村信用合作社系集体企业性质,主要经营范围为储蓄、存款、贷款等业务。虽属金融行业,但在财务制度及税收政策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用社的管理层出于对工作业绩的考虑,倾向于人为将亏损分社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额,又出于税收的考虑,倾向于人为控制盈利分社的利润额,另外金融行业的职工待遇普遍较高,信用社在这方面也是水涨船高,不甘落后。因而信用社的税收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各种方法,调节盈利社的利润,减少亏损社的亏损,从而影响了盈利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交纳。 (1)盈利信用社与亏损信用社之间调剂资金时,盈利社只计利息支出,不计利息收入,亏损社只计利息收入,不计利息支出。 (2)总社向各分社分摊共同费用时,向盈利社多分摊,向亏损社少分摊或不分摊。 有2家信用社存在上述问题,补税11万余元。 2、盈利社多计成本、费用,少计收入,调减应税所得。 (1)以各种名义向职工发放补贴,直接列支费用,未计入计税工资,未作纳税调整。 此类问题普遍存在,共有9家信用社2001年至2003年在营业费用中的差旅费、劳保费、邮电费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搭伙费、外勤费、交通费、洗理费、岗补费、手机补助等,合计699万元在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超过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税款231万元。 (2)不合格发票列支费用。 有5家信用社列支不合格发票金额达到20万元,补税6万余元。 (3)对应付未付的保值储蓄利息支出未按文件规定转为营业外收入。 例如,大连市甘井子区某信用社以前年度提取保值储蓄利息支出226万元,截止2003年底因支付对象不明确,该笔应付利息仍未支付,依据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七十九条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征所得税75万元。 (4)对建造的建筑物未投入使用时就提前计提折旧。 有5家信用社分别计提天源大厦折旧,共计108万元,而该建筑至今未竣工投入使用,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得计提折旧,涉及补税36万元。 (5)账外固定资产未做盘盈处理。 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行“脱钩”时,有少数手续不全、没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被划拨给信用合作社,形成了账外固定资产,一直未做营业外收入处理。此次检查有2家信用社44万元一直未做营业外收入处理,补税15万元。 通过对信用社的检查,我们认为信用社在内部业务管理、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加强对信用社的纳税辅导、日常税源管理,使信用社严格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账务,依法申报纳税。 通过对信用社的检查,笔者有四点思考和建议: 1、在目前经济条件下,计税工资标准过低。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内部效益工资,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完全不能适应企业的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我们认为,工资的发放额度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控制,适当放宽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更能适应经济发展。 2、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信用社接受的抵债资产要么一直未能变现,要么变现后的价值低于或等于贷款本金,造成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近悉甘井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将要进行改制,由原来的九个独立分社合并为一家,因此将会给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带来较大的影响。 3、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标准,国税函[1999]811号已有规定,但我们稽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管理费提取的基数是否包括表外利息部分找不到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4、《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可目前农村信用社一律计提折旧未留残值,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管理,我们认为此类问题需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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