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系统“作废发票抵扣联”信息传输方式的探讨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刘萍周德斌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在金税稽核系统比对中,对出现的“作废发票抵扣联”,一直是采取按抵扣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传输。一段时间以来,针对“作废发票抵扣联”的检查以及对购货单位的处理问题颇有争议,通过我们对稽核系统的传输方法以及纳税人、稽查分局的了解和研究认为,将稽核系统中出现的“作废发票抵扣联”信息,按发票开具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传输,是解决“作废发票抵扣联”问题的客观简便办法。  在以往的处理“作废发票抵扣联”问题时,稽核系统是按有问题发票抵扣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传输,所在地税务部门也基本上是采取对发票的抵扣方进行补税和课征滞纳金的做法,虽然此种做法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文件规定无可非议,但结果不一定是理想的。  一、没有触及到造成“作废发票抵扣联”情况的根源  因为,造成在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中,出现“作废发票的抵扣联”情况的始作俑者,是开票方纳税人。因此,加强对开票方纳税人的检查和监督是从源头上防范稽核系统出现“作废发票的抵扣联”情况的根本途经。  二、给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1、出现将作废发票抵扣联认证信息传入到稽核系统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开票方纳税人的误操作造成的,待开票方发现已为时已晚,购货方纳税人已将发票进行了认证,并且认证数据已经传入稽核系统中去。稽查部门在对此情况进行检查时,由于工作量大,不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常常是做无谓的工作。因为,稽核系统将“作废发票抵扣联”信息返回,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往往在稽查部门对购货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企业可能已将进项税转出,这样势必会给稽查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由于没有从源头上对出现“作废发票抵扣联”问题进行检查,所以,导致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抓不到重点。因为,查证开票方是否走收入,即是对开票方纳税人出现开具作废发票行为定性的关键,也是鉴定增值税链条是否出现断裂的关键。假如作废发票是由于开票方误操作造成的,那么开票方就应当做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这样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上来看,链条并没有断。如果未做帐务处理的话,便说明开票方是在已知发票作废的情况下,将已作废的发票抵扣联交于购货方抵扣税款,此行为如果造成开票方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话,便可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接收方纳税人的处理有失公允  因为,对购货方而言,双方的购销业务都是真实的,接受的专用发票也是真实的,应该说购货方理应在此时点上对所购货物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只是因为销货方的误操作,而使购货方所取得的抵扣联已失去其抵扣的法律效力,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已作废的发票进行了抵扣,这种情况有别于接受假票和虚开发票。另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购货方纳税人抵扣税款并无过错,因为发票是真实的,并且已经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如果补税的数额较大的话,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假如进入诉讼程序的话,我们税务机关所依据的730号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很低的,在法庭上730号文件可能只会作为一个理由出现,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所以,改变传输对象,是解决“作废发票抵扣联”问题根源的一种客观做法,即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管理,又有利于树立税务机关的“法治、公平”形象,同时,还能更好地防范在稽核系统中出现“作废发票抵扣联”现象。改变稽核系统“作废发票抵扣联”信息传输对象后:  1、可以找准堵塞出现“作废发票抵扣联”情况的源头,而且也会使稽查工作得以顺畅进行,避免了检查工作不能切中要害的问题。另外,又可使市稽查局工作能够根据工作实际,灵活地安排稽查分局或征收分局对“作废发票抵扣联”问题进行检查,使检查“作废发票抵扣联”工作能够有的放矢地顺利开展。  2、有利于对造成“作废发票抵扣联”情况纳税人的监督和辅导,并在防止出现“作废发票抵扣联”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征收机关可对出现误操作纳税人,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企业的开票人员、报税人员全面了解金税工程有关知识,正确使用和操作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3、避免了对购货方纳税人进行补税和课征滞纳金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金税工程的运行,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国家税款的行为,使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促进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但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税工程在实际应用中,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因此,改变稽核系统“作废发票抵扣联”信息传输对象,即理顺了稽查部门对“作废发票抵扣联”的稽查工作程序,也是我们税务机关在不断完善金税系统工程建设中,迈出的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