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几点认识上的误区来源:中国税务网作者:周茂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湖北省沙洋县国税局: 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开展宏观税负分析活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要求自查补税,这是进行“税收大清大查”,活动一过,一如平常; 误区二: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就是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而进行的税负调整,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入; 误区三:税务部门进行的纳税评估,纳税户个个要过关,只要纳税人通情达理,在纳税评估时自报自缴一点税款就可以顺利“过关”。 以上存在的误区,不仅纳税人有,连税务人员心中也有。因此,要正确开展纳税评估,确保纳税评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彻底消除基层税务人员中存在的这些误区。 首先,要弄清楚纳税评估的基本功能。纳税评估首先是对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分析,并在分析中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和纳税人进行约谈,求证问题之解,类似于日常检查。 其次,要正确定位纳税评估工作。目前,基层税务部门过多强调纳税评估的作用,在考核中以补税的多少作为主要指标来衡量纳税评估的成效,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纳税评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一种新的管理服务的形式,其目的是税务部门提高自身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将管理服务从办税大厅延伸到每一户纳税人家中,那种以“补税多少论英雄”的指导思想偏离了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不可取的。 三是要客观看待纳税评估的作用。我们不能把“纳税评估”看作是“尚方宝剑”,不能认为只要开展纳税评估就能解决目前征管工作中的所有问题。因为,评估还只是税务部门一方情愿的事,况且评估的效果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纳税人素质的高低,获取资料的完整和准确等等。 四是不能一味扩大纳税评估的作用,甚至“以评代查”。目前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尽管从总局到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相应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具体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能否发出检查通知,能否调取帐薄凭证等这些手段和方法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掌握尺度,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单纯的数据分析是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评估目的,以管理的名义进行调查、询问、辅导,纳税人较易接受,形式上也比较灵活,可以单独一人进行,也可以多人进行,而稽查则不同,必须有两人或以上人员进行才行,评估不是稽查,不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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