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孟庆启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经济增长,但也存在较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改革完善。 一、高新技术企业界定 为使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界定更加明确,我们有必要先清晰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及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与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化紧密相关的三个概念。高新技术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处于领先的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一般体现为专利、专有技术、特殊工艺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涵不断变化。高新技术企业是生产高新技术的载体,也是高新技术发展为产业化的主体。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高新技术由产品到产业的发展,包括高新技术本身的对外转让、高新技术物化为产品和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化主要是指后两方面。 由于高新技术具有高强度的知识内涵等特点,使有的高新技术与高新技术企业并不一一对应。表现在:一方面,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并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例如,我国境内部分“三资”企业,由于研发与制造的分离,尽管其生产的是高新技术产品,但研究与开发在母国,中国只是其加工制造车间,这部分“三资”企业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并非全部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例如,在传统农业中也存在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国内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概括地看,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主观判定法、生产过程法、研发比例法、科技人员比例法、销售额分析法等6种方法。实践中一般综合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标准,其中研发比例法和科技人员比例法经常被综合采用。 我国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标准,也存在争议,但主要按技术类型定义,只要采用某一类技术类型,即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按此定义,国家科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最早在1991年3月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在微电子等11个领域。2005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长期着力发展的高新技术。具体实践过程中,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2000年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标准定期审核,除了应该从事上述高新技术行业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外,企业还一般应该具备: (1)科技人员相对密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发费用所占比例较高。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3)高科技产品等收入较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对于建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科委1996年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审核管理,其标准比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更为严格。 3.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特征。纵观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研究,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标准上是一致的,即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一些基本特征。概括地看,主要是: 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和产品。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必须是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二是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研发队伍,无论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还是区外,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三是高强度、持久的研发投入,每年的研发投入应达到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新建企业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要达到总投入的60%以上。四是具有将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能力,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应占到本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情况 进入新世纪,山东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通过了《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等法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指导和扶持力度。据549户高新技术企业调查,2005年减免增值税7亿多元,减免企业所得税5亿多元(表1),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表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调查统计。 据统计,2005年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4995户,占山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的18.1%;实现工业总产值6858.2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22.5%,高出企业户数比重4个百分点;实现工业增加值1968.1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1.0%;利润总额409.8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18.9%;利税总额633.8亿元(表二)。 表二:2005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主要经济指标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山东省统计年鉴2006》第279-329页,《中国统计年鉴2006》。 表三:2005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山东省统计年鉴2006》第279-329页,《中国统计年鉴2006》有关数据计算。 数据显示(表二、表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2005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总资产244784.3亿元,利润总额14802.5亿元,资产利润率6.05%;山东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利润率达到9.48%,高于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56.7%。从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利润率看,2005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实现利润率为31.49%,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26.05%,高新技术产业比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20.9%;从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利税率看,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利税率48.70%,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41.55%,高新技术产业比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17.2%。从人均产出看,2005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1209986人,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7382292人。高新技术产业人均实现工业增加值16.27万元,人均利润3.39万元,人均利税5.24万元,人均分别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类指标3.57万元、0.46万元和0.64万元,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高新技术产业也是高风险产业,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亏损面和亏损率也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因而,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必须进一步加大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相继制定和发布了财政税收、投资、进出口、土地等多种鼓励政策。税收政策方面,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务院在《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就配套出台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随着经济税收形势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完善。2005年颁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后,2006年2月国务院配套发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作用。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于软件行业用于业务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开发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可据实扣除,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等,可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等。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了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备加速折旧。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三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2.流转税优惠政策。一是进出口税收方面,规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二是增值税方面,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三是营业税及其他税收方面规定,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取得的收入也不征营业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多种税收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政策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按照高新技术发展过程进行系统规划。现行各类优惠政策虽然包括了各类科研机构、各项科技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个阶段,但每一项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开发项目所要经历的完整循环或运行趋势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体系,缺乏系统规划,成效较低。二是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项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具有长效性的制度规定。而且,内外资企业、开发区内外企业税收优惠规定也不尽相同。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2.税收优惠重点较为片面。一是产业方面,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是放在高科技新办企业的投资优惠上,对原有的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扶持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现象较为严重。税收扶持政策更多的是对研发产品生产阶段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的优惠,而对科技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过程的优惠较少,尤其是针对企业研发失败,能够减少或避免其损失的利益保护、利益补偿性政策更少,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激励不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忽视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形成创新能力”,引致创新能力的人才、资金向急需的企业聚集,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3.税收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力度小。一是我国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在不断提高,但始终处于辅助地位,因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有限。而且,增值税税基与所得税税基基本相同,增值税采用生产型,抵消了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不直接不突出。税收优惠以企业为受益人,而不是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条件下,对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没有完全发挥,甚至促使某些企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而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并不真正关心,只是简单地使某些有资格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发展高新技术至关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开发等,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不强。 4.优惠方式比较单一。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即减免税。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奖励,作用直接,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奖励性税收优惠的负面作用就越来越大,影响到企业间非市场竞争。而间接优惠是扶持性优惠引导型优惠,是针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提出的,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状况 经过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在加大教育支持力度,增加高新技术投资,扩大政府采购,加强基础研究,提供高公共服务的基础上,能够根据经济税收的发展态势,适时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概括地看,主要有: 1.普遍制定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发达国家一般根据经济周期和发展态势,制定一定历史时期的科技发展规划,特别是上世纪末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一体化趋势加快,国际经济竞争日益加剧,各发达国际为了保持竞争优势,不断制定法律法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美国1980年为了提高其经济竞争力,通过了《技术创新法》,促进产、学、研结合,1992年提出了“全国技术倡议”,进一步规划由国家实验室和主要研究机构向企业转移高新技术,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一向以技术立国的日本,除了制定颁布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实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法律法规外,1995年也颁布了《科技技术基本法》,进一步明确科技立国的基本政策和相关做法,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韩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鼓励外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2.重视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准备金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技术创新是高风险投资,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基金,甚至设有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板股票市场,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在税收优惠方面,为了降低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和投资的风险,普遍设立准备金,包括技术开发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从企业所得中扣除,免于征税。如韩国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收入总额的3%-5%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 3.研发费用(R&D)适用更为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发达国家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允许R&D支出作为经常性费用冲销利润,有的国家规定超额扣除,如澳大利亚规定,公司用于R&D支出,符合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125%的比率扣除。英国规定,中小企业的R&D,达到25000英镑以上的,当年可以享受150%的税收扣除,如果这样企业还亏损,可以向后结转。另一方面,提供税收抵免等优惠条件,鼓励企业R&D投资。早在1962加拿大政府就允许公司的应税收入扣除实际的R&D和R&D设备支出,1966年终止这一规定,1978-1984年又恢复。此外,1977年加拿大政府创立了R&D税收减免体制,允许公司符合规定的R&D支出增长可以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美国1981年借鉴加拿大做法,也颁布了税收抵免法,最初规定对符合条件的R&D支出比上一年增长的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后来将增长基数定为前三年的R&D增长的平均数,1989年规定以1984-1988年的平均数为固定数。法国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是企业当年R&D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R&D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6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对公司购进的某些可折旧资产,经大藏省指定作为促进研究和开发的基础高科技产业项目时,公司可选择下述两项金额中较小者冲抵法人税,即(1)额外研究与开发费用的20%加上上述资产购置成本的5%,或法人国税的13%;(2)若为中小企业(即公司和母公司的股本不超过1亿日元),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计算额外研究与发展费用的10%。总之,多项优惠措施推动了发达国家R&D支出占GDP3%的高水平,保障了高新技术创新的持续性。 4.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与间接税收优惠并用,并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发达国家在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上,并非不重视直接税收优惠措施,也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一定的减免税、低税等。如日本1985年制定《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收》规定,基础研究免征7%的税金,中小企业试验研究免征6%的税金。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征税。韩国对技术转让收入免征税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行业,自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但与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发达国家更侧重于采取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以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最经常采取的措施包括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盈亏互抵、费用扣除等,基本目的就在于缩小税基,形成政府与企业共担高新技术开发风险的机制,降低企业预期的不确定性。 5.税收优惠具有普适性。发达国家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按照高新技术标准对所有企业普遍使用,从而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调动了国内资源,引导了投资方向,形成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形成。 三、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科学规划配置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工具,完善税收措施,从而形成健全的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一)提高认识,系统规划,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 进入新世纪,世界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创新层出不穷,技术竞争力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实力,甚至决定国家的命运。而且,实证数据也显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改善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因而,应根据高新技术发展和技术创新所具有的战略性、外溢性和高风险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系统规划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已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以及为保障技术创新受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此外国务院及各部委还零星散落地颁布了部分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最近国家又通过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纲要及配套措施,进一步充实丰富了高新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总体上这些法律文件规划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文件也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零散等缺陷,特别是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没有形成完整稳定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地补充完善。笔者建议:一是制定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规划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二是制定《税收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具体规定税收应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标准;税收鼓励方式、标准和具体受益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税收鼓励的管理、评价等。 (二)突出重点,建立鼓励高新技术产业持久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制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国家和经济竞争力,应建立完整的分担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机制。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适用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甚至借鉴国外经验,允许企业按标准计提部分费用,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直接用于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和研究,在投入上形成政府和企业的共担机制。一定比例的研发支出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前提,因而为鼓励企业对科技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应按企业最近几年研发投资的平均数来计算增长基数,从鼓励科技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未扣除的比例留待下年结转,结转不超过5年。对于企业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作为费用扣除,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专门用于科技开发、研究,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或挪做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二是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形成企业间风险共担机制。风险投资基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做法,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一方面完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鼓励高新技术创新和发展。税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国家批准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投资用于高新技术的,均退还用于投资部分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三)协调税制,增强力度,形成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进入新世纪,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税制改革蓄势待发,因而,积极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系统规划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科学合理而又制度化稳定的科技税收优惠体系。一是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目前国务院已提出“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见,允许其抵扣资本性货物已征增值税税款;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允许其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项税金。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够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外,对于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关联度且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因其研发费用大、周期长、投入高,属资金密集型,故可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优惠。二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两税合并势在必然,合并有利于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公平竞争。另外,在两税合并前,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至少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三是个人所得税适度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人才是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个人所得税政策应该在形成创新人才机制方面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在综合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个人所得税教育支出费用特别扣除项目,增加教育投资,提高全民素质;另一方面,普遍提高高科技人才和突出贡献专家费用扣除,以增加人力资本形成,增强我国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至少要实行与外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扣除标准。此外,对个人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版权费等属于技术性的智力活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技术人员因研发突出而获得的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技术人员的股权收益、股票期权溢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优惠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措施 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大都是税基扣除或者延期纳税,是政府与企业对高新技术发展的风险共担。而且,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企业并没有少缴税收,只是延迟缴纳,类似获得了政府一笔无息贷款。当前,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由直接优惠措施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转变,一方面,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投资环境和机制,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很多。当前在适度保持减免税、低税率等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着重采取以下间接税收优惠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是税基扣除式优惠。主要包括加倍扣除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亏损结转、盈亏互抵、设立科技开发基金等,以缩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基,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延期纳税式优惠。这类优惠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款,只是延期缴纳税款。主要包括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以加速折旧为例,从企业财务核算角度看,由于固定资产采取了加速折旧,企业前期计提折旧增加,相应增加了可支配资金,同时冲减了利润,缩小了所得税税基;但到后期,企业计提折旧越来越少,也就相应增加了利润,扩大了所得税税基。整个过程只是企业获得了政府部分税收的时间价值。 (五)公平对待,实行普遍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开发区内企业,应予以改进,实行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从事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既不应按所有制形式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既不能按企业选址,也不能按企业规模。应该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不论企业是否盈利,也不论是开发区内外,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各类企业均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广泛地调动国内资源,促进技术创新。 (六)实行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无论是直接优惠,还是间接优惠,尤其是直接优惠,不能一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可以根据产业发展的状况,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如:对全局有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全部或按比例)优惠,则可考虑用其实现的增值税帮助其把固定资产投资基本收回如3-4年,即可终止优惠。这当然需要有权机关、专业部门进行专门研究,适时决策。在这一方面,要借鉴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统和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即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出议案,制定实行某些税收法规,税收杠杆适时,灵活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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