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作者:王以俊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国家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保障了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该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凭证的“下岗失业优惠证”被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成为骗费骗税的“通行证”,严重影响了国家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利用《下岗失业优惠证》违法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用型。许多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借用下岗失业人员身份偷逃税收。政策规定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已经长期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利用亲属或朋友持有的《下岗失业优惠证》,“借壳上市”,借鸡下蛋,改头换面,改变有关登记内容,按照优惠证上的名字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特别是餐馆等服务行业尤其严重,每年至少要偷逃各项税费万余元,多则数万元。  2、租用型。少数下岗失业人员不珍惜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受眼前利益驱使,出租出卖优惠证,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换取别人施舍的一点小恩小惠。一是被个体经营户租用。一些过去经营状况较好的业户,见别人能享受税收优惠,也改头换面,更名换姓,注销旧证,从下岗失业职工手中花少量资金租用《下岗失业优惠证》,办理新证,其实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属典型的“翻牌”逃税行为。二是被企业租用。现行文件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只要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于是,有的企业就租用《下岗失业优惠证》骗取税收减免,或先招进,后解聘,达到此比例,为某些人利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税款造成可乘之机。  3、合伙型。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只有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有权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合伙经营大量存在,按规定应登记为合伙性质,但为达到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政策,他们会让其中一个股东(属下岗失业人员)出面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而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对于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而为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有《下岗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税务部门无法区分,在政策上也没有具体规定,给实际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4、雇佣型。当前,由于有些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又无专业劳动技能,就业难度较大,有的业主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特意雇佣下岗职工作为自己的员工,利用下岗职工手中的优惠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并未改变,由于持证者与经营者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迫于就业压力,持证者往往被业主利用,与经营者串通一气,蒙骗调查人员,使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摸清准确的真实情况。  5、多用型。《下岗失业优惠证》存在一证多用、重复使用的现象。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要求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一个《下岗失业优惠证》就可多次使用,并享受多次税收优惠。如:一个持有《下岗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一户企业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使企业享受了再就业税收优惠,合同期满后,该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又从事个体经营或应聘于另一企业,个人或企业又持相同的《下岗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还有的在异地使用,在县A开店办理了税收优惠,又在B县开了一家分店,也使用同一个优惠证,享受着税收优惠。  二、主要原因  1、宣传不力。自中发[2002]12号文件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有关各部委、省市税务机关具体实施政策或办法纷纷出台。由于短时间内政策出台多,宣传工作无法同步进行,造成税务人员特别是纳税人不完全熟悉和理解这些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2、利益驱使。虽然政策规定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一些人受利益驱动,为了达到减免税费的目的,冒天下之大不韪,钻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的空子偷骗税费,更为甚者还有个别“有意”为谋取小利益让售、出借或代开免税发票。  3、监管困难。在现实税收征管中,由于这部分纳税人往往持有完整合法的手续,税务部门明知道其中是假冒下岗失业人员,骗取税收优惠及免税发票,但由于调查取证困难重重,无法获取有效证据,税务部门管理力不从心。  4、信息不畅。在执行下岗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因为涉及到工商、社会保障、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各部门都是各行其事,各自为政,特别在信息技术还没有联网达到共享的情况下,缺乏互通情报和信息交流,因此,让少数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  三、主要对策  1、加大宣教力度。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下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面对面的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及办税环节。二是加强教育引导。教育下岗职工提高认识,正确利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艰苦创业,合法经营,切莫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当作投机取巧的手段去钻营,莫要为了蝇头小利,不惜把优惠政策拱手出让他人,或是把优惠政策当作投机取巧的手段拼命“钻营”。  2、加大管理力度。一是加强税务登记证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要在税务登记表封面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务登记专用章》,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加强税收优惠业户的管理,对享受优惠的业户进行跟踪监督,实时信息反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使优惠政策贯彻到位,避免成为税收流失的“黑洞”。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加强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免税企业和个人使用的“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详细的分户档案及发票领用台帐,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且条件具备的纳税人,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对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收入不大、用票量不多的可采用在其领购的发票上加盖“免税”字样的发票,同时加强对发票领、用、存等情况的检查,一旦发现有不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重处并取消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资格,杜绝因发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四是完善配套管理办法,尽量从征收管理上堵塞现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在其《下岗失业优惠证》上注明某年某月已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了一证多用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操作简单明了,直观有效。五是对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求建帐建制。明确要求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帐建制,对不建帐建制,不如实核算财务成果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有所限制。  3、加大协调力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协调尤为重要。一是建立联席制度。工商、劳保、国税、地税、经贸等部门要定期进行联系,一月或一季召开一次联席会,并形成制度。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要互通情况、交换信息,实现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建议由劳动部门和国税或地税部门搭建共同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数据档案库,劳动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再就业转移、年检等动态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税务部门结合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再就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准确、及时做好减免税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工作,为了促进优惠政策能全面落实,应进一步加强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工作,保证劳动力在跨区域流动下仍能按国家政策享受优惠;三是搭建国、地税联合工作平台。为了*5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应联合组建了税收咨询投诉中心,从而有一条面向社会、高度开放、便捷高效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咨询系统。  4、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户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网络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准确线索,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必要的奖励。二是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强化管理,定期公告享受减免税资格的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三是建立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5、加大审核力度。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或有关企业的税收减免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坚持不予审批。特别要对形式合法、实际上是采取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要认真加以鉴别和处理。对涉及到劳动、工商等其他部门权限的,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切实做好税收减免申请的审核把关工作。同时要严格减免税审批工作。针对某些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加强对审批环节的审核力度,在审核纳人资料时要求纳税人必须出具《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备注栏里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进行填写并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章,此做法有效地避免了某些纳税人重复使用优惠证的现象。  5、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加大检查力度,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业户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实际经营者、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等项内容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钻政策空子的不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加大查处力度,打击利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票违章及偷骗税行为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除了工商、税务部门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并依法予以处罚之外,劳保部门还应收回其《下岗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并对社会公开公布,使其社会地位深受影响。  6、加大倾斜力度。一是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实行定额减免或起征点减免,具体数额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享受税收优惠,彻底杜绝转借、转让、买卖《优惠证》“翻牌”偷税行为的发生。二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6限额。这样既可体现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扶持,又能有效地防止部分规模较大的纳税人钻政策空子进行避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三是调整对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的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应立足于扶持弱势群体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意图,以经营规模或发票用量做为界定标准可以杜绝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企业通过更改营业执照的办法来骗取减免税,也可以更好地贯彻扶持小规模个体经营者的政策意图。经营规模或发票用量的标准可下放给各省,由各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标准。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可为建立就业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和增强各种专业技能,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者,以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