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税务稽查效能的思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未知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进程中,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能的稽查体系,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对于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职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受认识、体制、管理手段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目前税务稽查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如何从正确认识稽查的职能、作用、地位入手,研究提高稽查效能的有效途径,是目前征管改革中亟需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一、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与稽查效能(一)对税务稽查概念的再认识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处理的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长期以来我国对税务稽查与税收检查(或叫税务检查)的概念是不加区分的,仅仅因工作需要有时在文字上稍作区别。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将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混为一谈的观念,不仅无助于正确界定征收、管理、稽查各自的职责,而且容易导致对税务稽查职能认识上的错位。根据税务稽查本质属性和当前新征管模式构建的客观需要,应当对税务稽查作出如下定义:税务稽查是指税务专业稽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应规程,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活动。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主要区别在于四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同 .税务稽查的主体应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相反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二是对象不同 .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应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是程序不同 .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是目的不同 .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属于真正的税务稽查。同样,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实际也是一种日常性或专门性的税收管理活动,只有专案稽查才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二)税务稽查的职能及其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以上对税务稽查内涵的界定,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税务稽查应具有四个职能:一是打击职能 .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以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震慑职能 .就是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三是促管职能 .就是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四是增收职能 .就是通过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值得指出的是,税务稽查的这四项职能,并不是具有同等重要性,其本身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和“增加税收”的效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转换,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使稽查的这种地位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的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作用,我们认为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⑴税务稽查是整个税收征管的 “边防线”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征收、管理环节后,为保证征管运行、 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最后一道防线 ;⑵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的“杀手锏” .税务稽查是打击违法行为、惩处涉税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可以发挥其他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⑶税务稽查是强化纳税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纳税和诚实纳税的“警醒剂” .正是因为有了稽查对不法纳税人的惩治,才能对其他纳税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才能促进纳税人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准确、诚实地申报纳税;⑷税务稽查还是防廉堵漏、促进公正执法的“监测器” .稽查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状况的检查可以对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税务稽查是构建新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信息化加专业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部“重头戏” .( 三 ) 税务稽查效能是稽查职能作用发挥的集中体现所谓税务稽查效能,是指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通过税务稽查对税收征管、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所体现出的效用和所产生的影响。税务稽查固有的职能是稽查效能发挥的基础,而稽查效能的高低是衡量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发挥程度的重要标准。税务稽查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稽查具有较高的效率 .税务稽查以较少的投入取得了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稽查的准确性、针对性较强,没有重复劳动发生;稽查运行科学、规范,稽查各环节间运转协调、高效等等;二是稽查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即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对纳税人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力,通过稽查使税法的严肃性得到有力体现。同时通过稽查较好地实现了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状况的有效监控。三是稽查具有较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税务稽查在社会上应树立起“公正、法治、规范、高效、诚信”的公众形象。以上三个方面是递进而又相互联系的有机体,缺一不可。效率与效果可由税务稽查机关的自身努力去实现,形象的树立必须经自身努力,但最终要由社会评判、认可。那些取得社会公认的税收稽查形象才算得上高效的。这正是实现税务稽查效能的理想境界。二、目前税务稽查效能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自 1994 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深化征管改革的实践,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仅“九五”期间江苏省地税稽查部门就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 311649 件,累计查补税款 425323 万元,罚款 26857 万元,没收非法所得 120 万元,稽查的效能得到初步显现。但是客观上讲, 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目前稽查效能仍未得到充分体现。(一)当前税务稽查效能不高的主要表现1 、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重点稽查”的作用未充分体现 .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的精力主要忙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税务 稽查被等同于一般的检查,使稽查部门承担了大量的调查、管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职能,牵制了稽查力量。 这些混淆税务稽查职能的做法,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 20% ,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2 、选案的准确性低,稽查的针对性差,稽查效率不高 .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少量的举报外,一是靠经验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至于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的准确性低,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由于稽查选案不准或立案上的随意性,致使有的案件以为有重大偷税嫌疑,但结果是查无问题;有的选案后,稽查人员跑几十里地找不到纳税户或找到但已停产;有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仍然要立案,按部就班地履行复杂的稽查程序,结果却收效甚微,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3 、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查深查透,难以形成典型、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有资料显示, 1996-1999 年期间,全国税务机关查补的 1628 亿元收入中,罚款仅为 114 亿元,处罚率仅为 7% .税务稽查的处罚轻、移送案件少,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少。这说明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4 、稽查的公正性、严肃性不够,稽查的社会形象受到挑战 .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 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的现象,使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 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5 、稽查对纳税人的震慑作用不够,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 .在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纳税人对待税务稽查上门已经习以为常,税收违法行为也仍然比较普遍,偷税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不以为耻。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税务稽查并未对他们的税收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没有进行曝光,缩小了它们的影响面和减小了影响力,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二)造成税务稽查效能不高的原因1 、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使稽查职责不清 .长期以来,完成收入任务在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占有绝对的地位,而且根深蒂固,一直是考核税务机关的中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不管有无税源,必须完成收入计划。税务工作必须一切围绕这一“中心”转,那么,税务稽查必然受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 片面强调稽查追补收入功能和以查促管功能也就不足为怪。如 有的把税务稽查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蓄水池”,收入任务宽松时稽查有没有“无关紧要”,收入任务吃紧时稽查成了到处挖收入、查税收的“先遣队”; 有的把追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甚至给税务稽查下达收入指标。这种做法必然导致税务稽查无法专司其职,其打击、震慑职能自然无法有效发挥。2 、稽查机构设置存在弊端,形成了严重的多头稽查现象 .目前尽管已明确建立一级稽查的目标模式,但是许多地方对一级稽查模式的理解只注重了稽查的专业化。稽查机构的层级多,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局、地(市)局、县局,甚至到最基层的稽查所,都可以以一定的标准下达稽查任务。一级机构的多标准下达检查计划就可以造成重复检查,更何况多层级稽查机构以不同的标准下达检查计划。有的地区管理与稽查不分,职责不明,更有少数地区仍实行征管查一统管理,内部职能交叉,一项稽查工作接受上级及本级的多条线管理。这种机构设置不统一、扁平化干预、多层级下达任务,必然导致稽查效能递减。3 、税务稽查管理手段和方式没有遵循稽查工作自身的规律。 税务稽查工作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法规遵守的状况。税务稽查解决的问题是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才有税务稽查的存在。但是当前税务稽查管理手段和方式却脱离了税务稽查存在的前提,偏离了税务稽查的目标。目前对税务稽查最重要的管理手段是考核。考核稽查工作的两个指标,一是稽查面,一是查补率。稽查户数的多少和稽查收入量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法规遵守的状况。纳税人违法的比率高就多查,违法的比率低就少查,不违法就不查。但是这两个考核指标却是与纳税人税收法规遵守的状况没有任何关系。目前通行的两个考核指标,已造成两种情况,一是在指标不容易完成的情况下,不该查的却查了,另一是在指标容易完成的情况下,该查的也不查了。在稽查管理的方式上,沿用了对税务管理和征收的方式。如在税务管理中,通用的办法对某个行业,或按税种,或按某一政策加强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适合税务管理的特点,很起作用。但是却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管理。因为税务稽查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法规遵循的状况。某个行业税收违法行为较严重,并不意味着这个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具有违法行为,而可以随意地确定稽查对象,形成了税务稽查的普遍撒网的现象,影响了税务稽查的权威。不管某个行业、税种、政策中的税收违法行为多么严重,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首先应当基于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准确判断。4 、税务稽查信息化支撑不够,稽查装备落后 .稽查本身需要充分占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加工。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纳税人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更对稽查信息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目前的情况是:稽查的信息化程度还很低,普遍落后于征收、管理环节的信息化,许多工作还停留于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稽查管理软件滞后,全国税务稽查还缺乏一个完整、规范、统一的稽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稽查信息资源分散,与外部门的联网不到位,信息共享性差,形成信息孤岛,不能实现对稽查信息的有效分析和利用;还有些地方只注重了技术和硬件投入,忽视了数据的采集、维护、开发等基础工作,录入的数据不准确、操作不规范、数据严重失真、失实,影响了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制约了稽查信息化水平的提高。5 、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税务稽查的要求 .部分稽查人员业务能力较低,依法行政、依法稽查的水平亟待提高;稽查人员的选择上缺乏标准,稽查人力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税务稽查人员中,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尤其缺乏。人员素质制约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6 、外部环境中有诸多干扰稽查工作的因素。 一是地方保护。税收稽查查补的税款一般不按原级级次入库,对当地的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地区之间税收稽查工作的不平衡,不少投资者选择税务稽查宽松的地区投资,税务稽查影响了所谓的“投资环境”。税务稽查还会触及到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不规范的利益。存在这几个方面的因素,税务稽查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是很难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执行税收法规的角度出发,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应当一视同仁。但是这一原则遇到一些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不得不让路。税务稽查如果按规定对这些企业补了税,在某些程度下可能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对一些特困企业甚至会导致企业倒闭,形成大量的失业人员。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这部分失业人员的生存会受到影响,成为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方方面面的压力迫使税务稽查只能“识大体” , 使税收执法为社会稳定大局让路。三、强化稽查职能作用,提高税务稽查效能的对策建议(一)准确把握稽查职能,切实转变稽查工作思路根据稽查职能定位,应尽快转变观念,确立正确的稽查工作指导思想,实现稽查工作思路上的三个转变。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 淡化稽查的收入职能,改变向稽查下达收入计划和考核收入任务的做法,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 改变以往“拉网式”稽查的做法,在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突出重点,注重对那些有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稽查,对查实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三是由全功能型稽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 稽查不能替代日常征收、管理,要根据总局关于征、管、查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合理界定三者的职责范围,将稽查从过多的日常调查、管理性检查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二)建立专业化加扁平化的稽查机构,完善一级稽查模式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扁平化是指压缩 稽查机构,减少机构层次。同时改变目前从国家总局到省局到地市局都有稽查计划权的状况。稽查机构要做到统一名称、统一模式、统一机构设置。这将有利于实现稽查工作由多级向一级、由分散向集中的转变,实现稽查的集约化管理,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并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 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三)积极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1 )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切实提高选案科学性 . 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且可以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2 )建立税务稽查预警制,切实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打击性 .针对目前大量稽查力量被轻微违法行为牵制的问题,可以 在稽查前要求未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对其纳税情况进行重新申报,或对其某些行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拒不申报和解释,就进行立案稽查。通过实行稽查预警制度过滤,便于集中力量打击故意的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3 )建立税务案件公示制,真正发挥稽查警示教育作用 . 即在对一个案件完成稽查过程后,对与此案相关的信息进行公示,包括案情及处理结果、案件来源;稽查人员、审理人员、合议人员、执行人员名单及决策过程;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重新评价的结果等。案件公示制度一方面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立案稽查的案件进行公示。(四)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稽查效率和现代化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通过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处理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科学管理,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目前,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主要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1 )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的税务稽查信息系统。 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该软件可包含四个子系统:一是稽查信息情报系统。该系统通过对税收征管各环节、纳税人以及外部单位相关信息的广泛收集和监控,实现对稽查信息的采集、整理、比较、分析,为稽查选案和实施稽查提供畅通的信息通道;二是案源管理系统。就是在广泛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积分选案的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对纳税人信息的分析、比对、计分,实现计算机排查案件;三是稽查业务处理系统。包括稽查计划、实施、审理、执行、文书传递、案卷管理的全部电子化;四是稽查辅助查询系统。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 2 )加快开放式的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 在税务系统内加快总局、省、地市、县四级网络建设,实现上下网络间的互连互通。同时加快与政府管理、货币支付系统、中介机构和企业经营信息网络的连接,这样不仅可以实现*5限度的信息资源共享,而且可以为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稽查情报交换、交叉稽查奠定基础。为加快建立社会化的信息网步伐,应当鼓励企业和银行加入到信息网络的建设,对入网企业和银行等单位的信息化设备投资,给予加速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3 )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强化数据的分析应用。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实现稽查信息化的基础。应通过落实各数据采集岗的管理责任,解决数据缺项问题;加强前后台数据校验,解决数据失真问题;定期加强对数据的清洗,强化数据动态维护,清除垃圾数据,在数据采集和维护的基础上,扩展数据处理中心的数据分析功能,对原始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分析,将数据变成信息产品,努力为稽查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五)建立科学的稽查人员管理机制,优化稽查人力资源配置科技是*9生产力。发挥科技作用的首要因素是人,提高税务稽查效能应首先在人的管理方面下功夫。应借助市、县机构改革之机,健全稽查机构,整合稽查人力资源。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建议稽查人员的数量不低于税务总人数的 15% .稽查人员中具有税收、财会、法律和计算机专业资格的人员应达到 80% 以上。稽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发挥稽查工作整体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人员素质管理上,一是要建立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国外的税务部门对税务稽查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资格考核制度,未获得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建议结合总局的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制度,明确稽查人员标准,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允许合格的干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是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机制。 要建立可持续的培训、考核体系,进行全体稽查人员制式培训,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全员轮训的目标,通过考核检验稽查人员的能力,不适应要求的人员不允许再从事稽查工作,从而不断更新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增强干部的危机感和学习意识。三是建立梯形的稽查人才库。 推行稽查业务等级制和主协查制,即通过考试和工作实绩等将稽查人员划分为若干业务等级,明确担任主查、主审的稽查人员必须具备的业务等级,并相应确定其工资待遇,形成权责统一的稽查办案制度。全体稽查人员中,每年应当有四分之一的人员进行培训。(六)努力改善税务稽查环境1 、加强税收宣传。对税收的宣传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税收政策、税收法律,还有税收原则、税收中的国际贯例,提高各界对税收的认识层次,争取各方面对稽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2 、调整部分税收立法权。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限。如果地方政府能依据宪法,有权制定吸引投资、增加财力,改善纳税环境的税收政策,那么干预税务稽查的公正执法将会失去社会背景。3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欠税,尤其是国有企业欠税,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如果这类企业欠税就以稳定为由不缴税,那么对于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效益好的其他类型企业而言,则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更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企业缴税与企业破产、职工下岗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皇粮国税、天经地义,欠税必须补缴,偷欠必须受到处罚。企业破产是市场的资源组合与配置,职工下岗是社会保障研究解决的范畴。当然,在现阶段不能截然将职工下岗而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与依法治税隔离开来,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给税务稽查营造一个公正执法的环境,保证税务稽查效能在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中得以*5限度的体现。好的税制要有科学的征管手段去实现。从税源到收入入库,税收征管贯穿于始终。实现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达到*5的效益的目的,税务稽查充当着重要的角色。集中征收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重点稽查也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重点稽查是阶段性的,当社会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执法环境得到充分的净化,征管手段适应于经济、法制的发展,重点稽查将退位于日常税务检查,庞大的稽查队伍将向高效的少而精过渡。这支精锐的稽查队伍将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点打击,使稽查之威永远震慑以身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