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难点和建议来源:河北国税网作者:张明海 李秀娟日期:2008-05-21字号[ 大 中 小 ]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一种业务证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农业生产者因无票出售自产农产品时所带来的困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是通过允许非免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依据一定比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来鼓励企业加大对农产品开发利用和深加工的力度,是一项落实“三农”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日前,笔者就平泉县域内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企业的使用两方面进行了调查,发现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据此也提出了几点粗浅建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所在的平泉县是河北省的农业大县,地处河北最东北部,东与辽宁接壤,北与内蒙古毗邻,可谓鸡鸣三省之地,省际之间贸易往来非常频繁。全县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共有87户,主要集中在粮食收购加工企业(包括粮食收储、酿酒等)、活性炭生产企业、食用菌加工、饮品加工、煤炭等行业,有的企业月用票量达3000多份,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真实性难以界定。一种表现是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二道贩子)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而且数量相对较大,主要原因是这些二道贩子就如同最早的商人一样,多数是由有运输工具和营销经验的“农业生产者”由简单的代销代购业务逐渐独立出来,没有任何营销手续,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即收即卖,或囤积待售,纳税意识相对较弱,不会申请相关证件和发票,而企业在向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时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成本费用。另一种表现是存在跨县市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平泉作为三省交界地,跨省贸易相对较多,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收购农产品的单位,要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地的收购发票,但事实上,各地税务机关都深知本地企业收购发票管理难度就已经较大,外地企业来本地收购农产品同样存在管理难点,为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基本上杜绝向外埠企业出售收购发票,因此企业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解决收购发票问题。二是收购发票填开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主要是收购单位因出售者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等原因而随意变更生产者的相关信息资料,或是因为到外埠开展收购业务时无票而变通的收购业务。三是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不好甄别。一种表现是税务机关由于多方面原因,很难笔笔确认企业收购业务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另一种表现是,有的纳税人把收购发票作为税收资料的调节器,当月应纳税额过高,就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扩大进项税额基数,下月税负达不到行业预警值,就少开些收购发票,适当缴纳些税款,以免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评估。第三种表现是,有的企业把无法取得发票的一些业务费用支出全部摊入到收购发票中进行虚开,如有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的运输费用、人工费用全部以收购发票的形式入账处理,无形中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笔者在调查时,也听到了企业相关人员反映,他们在收购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难处。一是企业收购人员本身不好鉴别出售者是农业生产者还是二道贩子;二是有些出售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身份证明资料,当收购的农产品属于买方市场,这种现象相对少些,如果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卖方市场时,企业也很难因为这一点原因放弃收购业务;三是同行业企业原材料市场竞争激烈时,企业到外地开展收购业务就存在如前述原因而无法取得当地收购发票的问题,外省市的生产者到企业交售农产品时也存在超范围使用问题。  二、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税务机关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如平泉县局分行业细化了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也曾多次分行业开展专项税收清理整治工作,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填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的还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外调。应该说,起初的清理核实活动,确实发现了不少问题,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着超范围使用收购票、填写项目不全及查无某人的虚开现象(企业解释为农民不愿意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和住址提供给别人,企业只能编造虚假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针对这些问题及时地进行了处理,该做进项税转出的做了进项转出,该处罚的进行了处罚,表面上看清理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而实际上却让企业吃一堑长一智,通过各种关系采集到众多的农业生产者的信息资料备用,确保准确无误地填开收购发票,同时又将收购业务频繁、数量大的“生产者”进行分解,当税务机关再次清理的时候,便不会再出现类似的问题,同时,以前转出的进项税额,也会以通过补开更加规范的收购票再次抵扣回来。虽然,从表面上看,企业的收购发票在票面填开上已做到了无懈可击,基本上挑不出毛病,但放大到县域经济发展总量上看,这些收购发票的使用就值得进一步关注,如,平泉县活性炭行业共40家,活性炭产量每年近40,000吨,按平均8:1的产出比例计算,需要320,000吨的杏核皮,而整个平泉县内杏林面积加起来不过60万亩,年产杏核皮最多不过4,000吨,企业无疑是存在虚开或外埠收购等问题;粮食收储、加工企业等其他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同样也存在着虚开或外埠收购等问题。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两点建议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国家惠农政策的直接体现。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两点粗浅建议。  一是取消部分行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税务机关进行代开。因农产品大都属于季节性产品,购销业务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周期、生产场所,产品产量估算偏差较小,规模性经营者特征较为明显。这样就可以取消部分行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代开业务大体分四步完成,*9步,年初或约定时期内,由农业生产者所在地或其产业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预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分行业提供产业证明,作为备案资料。产业证明包括产业名称、年度估算产量、经营者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资料;第二步,收购单位只需凭出售者的白条收据到出售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收购发票;第三步,税务机关则根据乡镇政府预先提供的产业证明办理代开业务,并在产业证明上加注代开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电话即时查验收购业务的真伪,业务量多的可汇总填开(由收购单位根据出售者签署的白条收据填制汇总单,税务机关核实盖章确认);第四步收购单位依据税务机关代开的收购发票记账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措施主要有四方面优点:一是可以大量避免企业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迫使“二道贩子”到税务机关为收购单位代开发票,缴纳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二是减少企业以收购发票来调节纳税资料的机会。三是真正维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的农业生产者怕别人盗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不愿向他人提供身份证明,由税务机关代开收购发票只需要出售者签署收购业务白条,不必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四是不需要大量的调查核实或外调,就能有效避免用票企业“前转后抵”现象和税务机关重复低效的劳动,节约大量的管理费用和精力。  二是加大收购发票管理处罚力度,违反管理规定的坚决取消使用资格。在坚持现有管理方法的同时,加大对允许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的管理力度,一旦发现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填开收购发票,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该做进项转出的做进项转、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同时也应赋予税务机关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权限,消除企业浑水摸鱼、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作者单位:平泉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