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思考来源:湖北地税网作者:杜江山日期:2008-06-10字号[ 大 中 小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重要杠杆,对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本文将结合税收支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谈谈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近年来,为了较好解决“三农”问题,尤其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取消农业税为突破口,国家对农村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给农民以较大实惠。然而,由于一些深层次原因,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生产资料税收减免优惠农民难以享受。国家将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从生产到销售都实行减免退税,甚至连所得税也进行减免,以期望减轻农民生产环节投入负担。但事实上真正获利的只是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农民并没有得到实惠。2005年,沙洋县4家农资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7381万元,减免增值税222.1万元,占年销售收入的30.09%.如此大的优惠力度不仅没有惠及农民,反而出现了农资价格上涨问题。据荆门市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与2006年相比,种子类价格上涨30-100%,常用肥料价格上涨50-70%,农药价格上涨10%以上,农膜价格上涨44%;2007年农民亩平增加农资支出29.1元,总支出增加34.3%;燃料油价升高带动化肥价格、运输费上涨,在粮价未升的情况下,农民种粮即使增产也要大幅度减收。 (二)农产品抵扣退税无法退到农民手中。现行政策规定,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还可按规定税率实行进项抵扣。从表面上看,这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但从执行情况看,农民并不能真正得到实惠。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得到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一般都照样压级压价收购农产品,在农产品加工企业,比如棉花加工产品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后,按现行政策规定由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而出口企业不可能将国家所退税款返给种棉的农民;即使种植加工一条龙中的出口企业,返给农民的出口退税也很少。 (三)免税农产品销项抵进项“倒挂”严重。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从10%提高到13%,较好解决了部分销项税额按13%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问题。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按实际买价13%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经营农产品企业的销项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13%的税率计算的。这样,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由于销项减进项可能是负数,不仅没有税缴,反而还要“倒挂”,形成大额增值税留抵税额。而增值税的留抵税额,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只能冲抵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而不当年退还。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留抵税额到了年度终了后,均应转出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即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仅当年无法抵扣,反而还要并入收入申报所得税,使很多农产品企业对此产生抵触情绪。 (四)按17%计算销项税额,一部分企业普遍存在税负偏重问题。如竹木加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其收购的原材料由于多是从种植农户手中直接收购的,缺乏税法认可的抵扣发票,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其进项税额只能按13%准予抵扣,这样计算出来的企业应纳增值税必然较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无疑偏重。此外,就增值税的税率而言,对农业投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较小,制约了不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支农效应联运性差。一是税种单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部分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他税种方面的支农优惠政策几乎是空白;二是优惠面窄。只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三是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尤其是广大农民生产者难以得到政策优惠。 (六)税制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仍然突出。取消农业税后,城乡税制差异大大缩小,城乡税制日渐统一。但城乡税制“二元结构”问题仍然存在,在财产税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在城镇使用土地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生产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对城镇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对农村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等;三是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农民虽然是该税的纳税人,但该税收却只专款专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此外,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存在城乡差异,有失税收公平。比如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减免税收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这些差异既不利于从观念上和制度上消除城乡差别,建立城乡统一大市场,也没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更不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一)改革免税农资生产经营的税收政策。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将农资生产经营的税收,通过年终报表等方式直接返还给农民,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再给农民以高额补贴。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是国家可以对初级农产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直接减退给农民。二是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税率恢复征税,将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照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利用财政支出手段进行补贴。一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另一方面,直接将税收优惠惠及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农民。 (二)推行城乡双向交流互动的税收政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带动和反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开展新的“上山下乡”活动,做到人才、资金的交流与互动,以缩小城乡差距。一是对下岗或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政策优惠;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照城市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给予税收照顾;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城市产业部门也应该有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二是实行鼓励城镇劳动力向农村、农业领域流动的税收政策。对城市居民,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及到农村投资的,既可以实行减税、免税的优惠,也可以抵免其原在城镇缴纳的工商税收。搞好城乡交流互动,不仅可以解决城市某些行业的劳动力紧缺问题,还可以活跃城乡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农民减负增收的税收政策。一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二是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对农资产品价格,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监控,严禁随意提价。一方面,对违法经营,扰乱市场,侵害农民利益的单位或个人严惩重罚,不让坑农害民的企业和个人借“农”字赚“税收”;另一方面,对那些真正做到反哺农业的工业企业,无偿或低价向农村和农民提供产品、技术、资金、知识等服务的人,在税收上真正给予优惠。 (四)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政策。国家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程度。因此,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二是考虑研究制定税率或税基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支持;三是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可考虑适当降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对农产品进出口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五是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六是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增值税政策,比如,可以采取即征即退、允许加速折旧和提高科技补贴水平等措施,支持这些企业做强做大,走向世界。 (五)不断改进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工作。一是制定惠农服务的具体措施,按照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抓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加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设税法公告栏、政策咨询窗口及免费提供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强化办税服务窗口的政策服务功能,开展集中涉农税收政策宣传。与此同时,开展送政策下乡活动,将税收政策送到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三是将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文献、档案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挖掘、归集和分类,汇编成册,广泛发送、发行,使之家喻户晓。 作者单位: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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