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思考来源:当代经济作者:夏晶日期:2008-06-23字号[ 大 中 小 ]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与之相配套的是赠予税,它是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通过财产赠送方式逃避死后遗产税而设置的,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并行征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设有遗产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征收。那么,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是否成熟呢?虽然遗产税开征有很多好处,如缩小贫富差距、鼓励后代积极进取等,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目前仍有许多实际问题值得思考。  一、遗产税开征的效应分析  (一)社会效应  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减少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利于培养后代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能力,遏制通过财富的无偿占有而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现象。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遗产税征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它避免了个人财产的过分集中,限制一部分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鼓励社会创新,使公民形成向社会和慈善事业捐赠的良好风尚。这在中国也无疑是有许多积极意义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一方面,遗产税在中国一直未予真正实施,是一个崭新的税种,而广大群众“子承父业”的思想根深蒂固,突然让他们在家庭遗产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给国家,这在心理上难以接受,所以遗产税的开征难免会遭到一些阻力。另外,与西方国家崇尚个人独立自主,子女和父母分开居住的社会习惯不同,中国人的群居和家族意识很强,特别在农村和小城镇中,大多数家庭都是几世同堂,没有分家,财产界限不明显,如果开征遗产税,就是逼人家分家,这样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容易危害社会稳定和团结。  (二)经济效应  开征遗产税适宜与否最关键的就是看经济上是否可行。  1、纵览世界各国,凡成功的开征了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具备严密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机关和严格管理之外,无一例外的具有十分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作支撑,而这也恰恰是我国比较欠缺的。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车辆、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流动资产形式存在,隐蔽和分散性较强,而在金融管理和财产管理上又没有相应的制度,如公证制度、房产和车辆管理制度、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的配合,这给遗产税的核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即使是在美国,遗产税也是一个十分麻烦的税种。美国的联邦遗产税的基本结构是由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予以确立的,征收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一方面,遗产税税收收入很少,财政意义不大,并且收入水平一直上涨缓慢。但征收成本十分高,属于典型的得不偿失的税种。以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其遗产税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10%.而且征收成本大大高于其所得税额,可见其征收难度之大和征收效率之低。另一方面,就税制本身而言,遗产税是美国税制中最复杂的税种,根据美国国内收入署的估计,正确填写此申请书的时间需一周,但实际要完成此项工作则需要4周时间,因此,大部分纳税人都要聘请专业律师来完成此项工作。在法律和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尚且如此,而在目前像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税收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在一般税种的征收还存在诸多漏洞的情况下,贸然开征遗产税,如果缺乏科学的论证和设计,其效果将令人担忧。  2、征收遗产税难以对付资产和人才外流。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遗产税对纳税人的工作、储蓄和投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采取逐步调整遗产税的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甚至逐步取消遗产税以减缓资产和人才外流对本国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高,信用机制不完善而避税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的有意隐瞒,税收机关对高收入阶层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比如我国到底有多少富人,他们的财产达到多少,恐怕也并不十分了解,正因为这样,导致了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主要纳税人——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这些富裕阶层很有可能效仿外国的那些逃税者,携巨资逃到一些未开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如果为了这样一种财政意义小的税种而牺牲了投资环境的效率,那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应充分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以便能将这种影响降至最低。  3、在中国经济刚刚起步的阶段,从保护本国投资环境的角度,目前也不适宜开征遗产税。由于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特别是现阶段,这些富人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已形成一个预期并纷纷采取应对措施,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将自己的巨额资产通过财产转让手续提前转移给自己的后代来逃避潜在的遗产税,使社会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小百万富翁、小千万富翁,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遗产税的开征所带来的影响。综合以上种种原因,可以预见的是,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很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投资减少、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开征遗产税后,人们为逃避遗产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大幅度增加即期非理性消费。同时,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继承人现金不多、纳税能力较弱,如果课以较重的遗产税,可能导致他们要通过贷款或借款缴纳遗产税,引起其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因此,开征遗产税,无论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还是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都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前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目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但决不能对之一概否定而忽视遗产税具有的积极因素,从长远来看,遗产税在中国的开征是大势所趋,只是不可操之过急,而应视我国的具体国情循序渐进。在目前来说,不宜开征遗产税并非表示我们对这方面无所作为,而应该为遗产税以后的开征做好铺垫。为保证我国遗产税立法的顺利进行,应做好以下配套措施:  (一)建立完善开征遗产税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目前开征遗产税遇到困难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所以,我们当前最急迫的就是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完善工作。首先是严格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和推行个人支票制,使银行账户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收支及财富占有的主渠道,税务部门据此可以判断个人收入和财产是否真实完整。另外也要加强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其中加快评估队伍建设,积极培育财产评估市场,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争取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再次,健全财产监控体系,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金融、公证等部门的协调,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使税务信息具有高度流动性和准确性,为税源控制提供便利。  (二)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制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遗产税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税种,主要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所以税制应尽量简便易行,而且根据我国个人财产隐蔽分散,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遗产税宜采用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税,然后再分割给继承人,这样才能使税源集中,较易征管;在起征点和税率方面,根据遗产税在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主要目的,起征点应较高,在100万左右是比较合适的。税率上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6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以免影响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累进税率分别是10%、20%、30%、40%;在抵免项目上,为了公平合理的征收遗产税,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应采取比较宽松的扣除项目,包括遗产所有者丧葬费用、生前债务和未交税款、捐赠支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遗留扣除等。而且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对生产经营所得也要作一定的扣除。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对我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的遗产税进行限额抵扣,以消除对跨国遗产的重复课税;最后,根据遗产税的特殊性,应同时开征赠予税,两税并行征收,以防止遗产所有者生前通过赠予的方式转移财产,从而达到逃避遗产税的目的。  (三)加快对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遗产税征管能力  遗产税普遍被认为是税制中最复杂的税种,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因此,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征收队伍显得尤为重要。总的来说,税务人员要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意识,并具较高的专业能力。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人员专业和法律素质整体水平不高,根本无法胜任这种高要求税种的征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税务人员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使他们能尽快地适应遗产税的开征要求。  (四)广泛深入开展遗产税宣传工作,为以后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做好铺垫  由于遗产税是一个新税种,加之国民在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中所形成的“子承父业”的观念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所以,遗产税对人们的震动将是很大的,并可能造成一定的抵触思想。所以,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国家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公益广告、报告会、晚会等,使公众理解遗产税开征的重要意义,知晓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抑制社会奢侈风气等方面的作用,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建立公民对遗产税开征的认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