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来源:《商业时代》2008年第8期作者:徐琼梅日期:2008-06-24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是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种有力手段。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日趋完善,但由于市场经济形态的多样性以及税收工作本身固有的特点,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个税征收工作预期目标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某对策的各参与者之间,相关决策信息了解程度的不对等状态。个税征收中涉及的对策参与者主要是纳税人、征税机关和需要了解纳税人纳税信息的第三方。个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人收入信息的不对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元素趋于多元化,收入趋于多样化,纳税人对自己收入多少、收入来源、收入构成、获得收入所付出的成本信息了如指掌,而征税机关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导致了税收的严重流失,甚至丧失了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纳税人个人能力信息的不对称。每个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要实现完全的调节收入的功能,则收入越高应缴纳更多的税款,由于劳动者有多大的能力,能创造多少社会财富是私人信息,税率的设置会影响纳税人付出更多劳动的积极性,如果所得税率太高,纳税人理智的选择是假装低能力者而不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税率设置是使得社会财富创造*5化的重要因素。 国家税收收入的开支信息的不对称。这使得纳税人不能建立对税务机关的信心,无法树立起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感和为社会做奉献的自豪感。 社会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的不对称。这使得积极纳税与不积极纳税的人被同样对待,积极行为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也不能发挥有效的甄别作用,无法激励人们主动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办法 从个人所得税的固有特点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得国家丧失了一部分税收来源。信息不对称是个税征收中问题的根源所在,税收制度改革旨在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我国自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历程。对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与完善。2005年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过低,税收申报制度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不严格,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现象也比较严重,加重了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和谐等情况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采用全员全额扣缴办法。此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像税务机关详细报送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以身份证或个人纳税编为标识,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纳税档案。全员全额的扣缴办法实质是将原本一些只有扣缴义务人才知道的收入信息更有效的传递给税务机关,从而消除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税避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根本之道在于将私人信息转变为公共信息,即信息传递。由税务部门要求代扣代缴单位上报纳税信息是一种被动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自行申报的方式则是要求纳税人主动传递信息。对于符合主动申报条件而不主动申报的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个税起征点由800元逐步调整至2000元,这一调整的受益者主要是中低收入群体,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 税率设置未调整。世界各国的个税税率设置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个税税率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他特殊的所得税率另做具体规定。税率的水平也影响到税收的效果。如果只考虑收入均等的“劫富济贫”的目标,则税率应该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直至某一收入水平之上就应100%的征税,但这种税率设置是不可行的,因为个人能力信息的不对称,不再有人积极工作,所有高能力者都伪装低能力。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里斯(Mirrless)对所得税税率设置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提出了避免高能力的人伪装低能力,使得总体社会福利*5化的税率,他认为应当对处于某个免税线以下的低能力者不征税,低能力到中产阶级的边际税率随收入增加而增加,中产阶级到高能力的边际税率随收入增加而减少,处于某个收入以上的高能力的个人不征收任何税收,即高收入的边际税率为零。我国现行的税率设置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而是一个折中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与我国国情是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时期,地区间和群体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尚未实现全民富裕,超额累进税率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公平,一方面不会打击高收入群体的积极性。 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建议 我国的个税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然而个税改革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渐进的一个过程,以下就解决个税征收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个税改革方向提出几点对策: 建立纳税信息系统,详细记录每位公民的纳税信息档案。这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收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未来的纳税系统设计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个税征收的统一管理,而且要充分发挥个税信息的甄别作用,个税缴纳信息应作为个人诚信评估的最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建立财政公报制度。建立定期的、面向纳税人的财政公报制度,实现政府财政的阳光化。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那么能否设想将个人所得税收专用于扶贫帮困、救灾救济、改善福利等领域,结合公报制度以让纳税人知道其来龙去脉,从而树立纳税人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全面推行完税证,完税证是显示纳税人依法纳税信息的工具,是解决社会对于纳税人纳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北京、江苏、广东、上海、江西等省市已经开始向纳税人申报人开据完税证。要让完税证发挥其信息传递作用,不仅税务机关应全面推行完税证,而且将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经济能力和诚信水平的衡量工具,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推广。如在金融领域,多数银行办理个人消费按揭贷款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入证明。而收入证明只需要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开据,这给伪造收入证明或开据虚假收入证明留有余地,如果以税务部门直接开据的完税证明取代收入证明,则可以更准确的反映收入情况,也可以更大程度的避免弄虚作假。 总之,“信息”是一把双刃剑,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是一种高附加值的资源,不对称的信息带来各种问题,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个人所得税改革更是任重道远。解决信息不对称是个税改革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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