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来源:新疆地税网作者:吴刚日期:2008-06-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经济收入的增长,近几年哈密地区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增建、商品房大面积开发,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的逐年加大,带动我区建筑业在整体税源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地位日益突出,成为地方税收不可忽视的增长点。虽然建筑行业有了长足、迅猛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区最重要的税源之一,但由于 建筑行业经营、核算、管理的复杂性,目前税务机关还缺乏对其采取有效的税源控管手段。本文就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的发现问题谈个人的看法。 一、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建筑业票据使用、帐务处理不规范,计税依据不真实 一是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凭证。由于建筑业原材料主要采购对象是个体私营企业,其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不能及时或者根本不愿开具正规发票,造成企业会计凭证中存在用其他票据和大量白条充抵成本的现象。 二是有效发票中的金额混乱,发票开具日期与当期不符。由于建筑商“三角债”的困扰,不能及时材料供应商付款,当期无法取得发票,面临检查只能临时找供货商补开发票,且所开发票包含的金额并非全部为所附凭证上的材料金额,或多或少,还可能包含前期或后期的材料金额,造成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的合理成本支出的真实数据很难确定。 三是建安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现行营业税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现实中往往是总承包人工程中标后,大部分自己并不从事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低或无资质、规模较小的施工队,这些建安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一个承包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或者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己的帐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税款流失。 四是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营业税缴纳不准确,而且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 (二)建筑业中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多 目前检查情况看,我区建筑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业主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的企业业主为自己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如为企业业主支付的私家房、私家车款项,子女保险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家属游览观光费用,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同时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 (三)对在外地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纳税情况缺乏有效控管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企业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不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这些纳税人也很少主动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依法缴纳税款,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尤其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四)难以确定建筑业的纳税主体 目前建安市场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多样,较为普遍形式的是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临时拼凑的施工队挂靠有资质建安施工企业,纳税主体则是以被挂靠企业按工程全额向税务机关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而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不纳入被挂靠企业核算,仅向其交纳部分管理费,由此而形成的建筑利润和个人所得就不知所终了,更不要说缴纳税款尽纳税之职,违背了谁取得应税收入谁纳税的立法精神。 二、建筑业税收稽查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建筑业的涉税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1、加强应税票据管理。凡收取的预收款项,必须开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并依法申报纳税;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砂、石等建筑材料,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那些帐证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成本费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2、加强对分包工程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对总承包人分包、转包的营业额,必须要有完整的合同协议和合法的扣缴税款凭证,堵塞分包工程纳税人偷、漏税渠道。 3、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查有问题的纳税人必须依法严惩,做到查在实处,罚在痛处,对那些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为其涉税违法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 (二)发挥协税、护税作用,搞好税收控管 1、争取得到工商、城建、土地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整顿建筑行业的税收秩序。 2、与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部门建立代扣代缴税款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以税务部门为中心,各代征单位为射线的税收管理网,以达到税收的有效控管。 3、根据目前建筑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特点,建议将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统一为纳税人取得预收工程款的时间,先按预收工程款征收(预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汇算清缴。 (三)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建安企业纳税人 对普遍存在的施工队挂靠有资质的建安企业,且收入成本均不据实在公司帐上核算的情况,明确挂靠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既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即只有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纳税人,又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规范建安市场税收征管秩序。 (四)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纳税人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以案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安装行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要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安装业税收、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 作者单位:哈密地区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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