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捐款当捐赠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孔德峰日期:2008-06-30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规定大大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调动了企业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区分法人企业公益性捐赠和企业职工个人捐款。特别在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积极、自发地组织捐款,这其中既有企业捐赠,也有职工个人捐款。而不少企业代收职工捐款,到公益性社会团体集中捐赠,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具的合法收据。在税收征管中要防止企业在开收据时将捐款人统一填开为法人企业,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所得却未能享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企业捐款时,对职工个人捐款要按捐款人逐份开具收据或开具捐款人明细清单;企业在张榜公布职工捐款数额时应同时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收据;税务部门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要加强监管。  作者单位:泰州市国税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