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提高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来源:新疆地税网作者:马智勇日期:2008-06-30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07年7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月3000元,同时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确定为每月3000元,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对个体工商业户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宣传不到位。起征点提高这一政策的出台对涵养税源、扶持小规模经营业户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许多纳税人对这一政策不了解,对于具体的行业、征免界线以及相应的程序不清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基本的保护。 2、征免临界点界定不清。在核定税的过程中,对征免临界点界定不清。新地税函[2007]522号文件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营业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营业税;核定征收个体户、人个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核定应税收入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核定营业额在临界点3000元予以征税的现象普遍存在。 3、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公平竞争是市场营销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对于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同一纳税群体而言,大家都处于同一起点上进行公平竞争,挣多挣少全凭个人的能力,而如果有的纳税有的免税,使公平竞争的天平失去平衡,导致纳税户的心理失衡,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征纳矛盾。举一列对比说明:同是餐饮业,一户营业额为3000元,一户营业额为3100元,营业额3000元的不纳税,而营业额3100元的应纳各税如下: 营业税中:3100×5% =155元 个人所得税:3100×15%×10%-20.83=25.67元(依照我局确定的餐饮业纯益率为15%) 城建税:155×5%=7.75元 教育费附加:155×3%=4.65元 各税合计:193.07元 4、相对增加税收成本。起征点提高优惠政策实施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大批免税群体仍然要对他们进行正常管理,管理环节所需的人力、物力、费用的投入一点没有减少,这就使税收成本相对增加。 5、调整定额不按规定进行。按照总局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对纳税户的定额核定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未核而定”,仅凭感觉、凭印象、凭主观臆断对纳税户的营业额予以确定;有的是“一定了之”,缺乏对纳税户的跟踪调查,对核定户的定额长期不作调整;有的在调整定额过程中不按核定定额程序进行,特别是在调高定额时,不进行必要的调查,也不向纳税户宣传解释,在未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的情况下,随意调高定额标准,致使纳税人税负不公,定额不准,意见很大,增加了上访和投诉人数的增加。 6、给发票管理带来难度。对被确定为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业户,按规定应该供应发票。供应发票是按3000元起征点的收入全额供应,还是按起征点的一定比例供应,这给发票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在目前用票率还很低的情况下,如果按起征点全额免征供应发票,纳税户单从开票金额看虽然达不到起征点,但加上收取现金的部分,实际收入远远超过起征点,从而造成税款流失,如果按起征点的一定比例供应发票,那么这个比例确定多大合适?纳税户如果超过比例用票是否应视同该业户收入已超过起征点,应全额追缴税款?对这些问题都无明确规定。 7、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不利因素。目前,纳税人收入规模及应纳税额的核定,主要是靠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前期调查,税收管理员在这个环节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纳税户营业额核定是否达到起征点,是征税还是免税,税收管理员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此项优惠政策赋于了税收管理员一定程度上的免税特权,由于有着这种特权,就容易滋生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二、建议: 1、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起征点的调高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一项利民惠民政策,我们要创新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懂法守法,并让他们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让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真正得到实惠。 2、要重视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努力规范税务管理。 3、在具体核定税过程中尽量不要将定额定在临界点附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16号)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科学核定定额,按照程序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5、建立科学合理的定税机制,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阳光作业”,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完善定税程序,强化监督制约。积极推行民主评税、定额公开、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等形式,对定税情况进行多环节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抽查、暗访和外部评议工作,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加大发票控税的管理力度。严格制定未达起征点户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的管理措施,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补税。 作者单位:温宿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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